据了解,在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发了网友们的关注。该罚单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为处罚事由,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
事后,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该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
至于大家质疑的卖假药罚692.5元是不是有点太轻的问题,有媒体也进行了客观的分析。首先,作为中药,橘红具有理气宽中、燥湿化痰的功效,主治咳嗽,并不能影响到患者到性命。即便是橘红某些检测的项目不达标,被判定为假药,也只是药效下降,而并不能产生其他严重的后果。其次,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在购进中药橘红时,按程序检查了供货商资质,也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走了购药的流程。
关于处罚数额的问题,青岛市食药监回应称,城阳人民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该医院已缴纳了罚没款。最后,总共有167.50元。当地管理部门没收了167.50元,并处以525元罚款,合计是692.5元,因而是合法合规的。
同时,由于本案涉及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食药监和山东省食药监分别向亳州市食药监和安徽省食药监进行了协查。经协查证明,问题批次橘红为安徽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应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
虽然该医院已经接受了应有的惩罚,但是我还是觉得对这样的问题罚再多的钱也无济于事,因为这关系着人的生命问题,毕竟人的生命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罚再多的钱也买不来珍贵的生命。
法律主观:
向医院推销假药是犯法的,涉嫌销售假药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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