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是专指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不是泛指所有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责任;责任主体,它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一是必须具备责任能力,二是不具备免责条件;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在经济法责任中贯彻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行为的违法性,它是构成经济法责任的基本条件;损害事实,许多情况下并不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行为人即使没有给特定人造成具体损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果关系,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事实,也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
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
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因经济法主体不同,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是不同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力。经济管理主体依法享有经济职权,即经济管理主体在依法进行经济干预和管理时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立法、决策、命令、禁止、许可、批准、撤销、审核、免除、确认、协调、监督、处罚等权力。经济职权是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因而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是统一的。二是经济活动主体所享有经济权利。企业是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它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享有各种经济权利,包括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获取收益权等。经营管理权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动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管理权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权。
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其含义包括:其一,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其二,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否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就经济管理主体来说,它必须做到正确、积极、严格地行使经济职权,履行经济职责。就经济活动主体来说,必须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和授权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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