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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的最初形式有哪些

时间: 2023-02-24 11:13:30

我国税收的最初形式有哪些

我国税收的最初形式有以下五种: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如: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

我国税收的最初形式有哪些?

一般来说,我国最初的税收形式起源于奴隶制时期,但在此之前,已经出现一些税收的初级形态。四千多年前的原始社会末期,即在高辛氏时代,据说帝王之一的帝喾曾开征过税赋。《中国历代食货典》卷一百一十一赋役部记载了上古时期的赋役二则,其中一则就记录了“帝喾高辛氏正畛均赋”之说。

进入奴隶社会,赋税形式有了多样化的发展,当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王室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土地之物产大部分需上交王室。虽然各朝代交纳的形式有不同,但无一例外表现出无偿性质的税收雏形。例如,夏朝的“贡”,孟子有“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说法,意思是说以 50 亩为单位按收成的 1/10 缴税。 商朝的“助法”,“助”的含义是“借民力而耕之”;在殷商时代,有“殷人七十而助”的税法,意即,凡耕作 70 亩者,私田只能为 63 亩,其余 7 亩为公田,其收获必须如数上交王室周朝的“彻赋”。周朝的“彻赋”,历史上有“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为赋”,即指臣民按 10 %的比例上交自己的耕作果实。

公元前 594 年,鲁宣公宣布对井田以外的私田征税,也即无论公田还是私田均要按一定的标准交纳赋税,即“初税亩”。以后各朝代的税收虽有改进之处,但精神均源于“初税亩”。

汉代的主要税收形式是人头税,具体包括三个税种,“算赋”、“口赋”和“更赋”。

唐代初期实行的是租、庸、调税收制度,即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指的是田租,规定每丁年交纳粟二石;“调赋”指产役,规定凡乡土所产,每丁年均需交纳绢二丈,或者二丈五尺,绵三两;“庸赋”是指力役税,规定每丁年均必须为国家无偿服役 20 天,不服役者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唐代中期,杨炎推行“两税法”。“两税法”仍然以土地和人丁为课税对象,依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国家财政支出计算出应征赋税总额,分配到各地,不论主户客户,按人丁和财产,划分登记交纳赋税。

明朝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推行税收制度革新。即,将过去的田赋和劳役合二为一,将部分丁役推入田亩,一律按田亩计税,且除田赋中交纳政府的米麦外,其余均折算为银两交纳。

清朝时期,主要是将“一条鞭法”进一步完善,采取“地丁合一”,简化税制,把原先的以地亩和以人丁为对象的税收合并为地亩税,实行“摊丁入亩”。

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形式是什么

我国税收产生的历史进程
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缴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它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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