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特定的纳税人要缴纳特定的税,如果某纳税人能够说明自己不属于该税的纳税人,并且理由合理充分,那么他自然就不用缴纳该种税。
2、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额计算的关键取决于课税对象金额、适用税率。纳税人在既纳税筹划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汁税依据愈小,税额就愈少,纳税人税负就愈轻。
3、税率上的差别性。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目也可能有不同税率,为企业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
4、全额累进临界点的突变性。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相比,累进税率变化幅度比较大,诱使纳税人采用各种手段使课税金额停在临界点低税率一方。
5、起征点的诱惑力。起征点是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税额,低于起征点可以免征,当超过时,应全额征收,因此纳税人总想使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起征点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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