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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时间: 2023-04-09 01:06:39

简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特别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即国务院以及所属部门: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撤销地方行政机关定的法律;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划分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制度是什么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划分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制度是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 ,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简述我国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体制就是“一元两级多层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62条和67条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15项,其中立法权4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21项,其中立法权8项。这就是一元的含义。两级包括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一级立法。在国家行政结构上,分中央与地方,中央领导地方,地方服从中央,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立法体制上的表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处于领导地位。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立、改、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体制的多层次表现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从中央到地方宝塔式的设置,层次清楚,权限明确,相应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为梯级的。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里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构成的体系。如,制定法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约等就是民法法系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中国从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传统,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的形式体系是以宪法(含修正案)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国际条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范围上应包括一切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机关或行政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阶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法律形式渊源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第三,部门法体系。部门法体系又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即部门法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以为不能把部门法体系等同于法律体系,这样从概念上到内涵上都会给人们造成思想混乱。因为人们对法律概念的认识不统一,多元复杂,法律的分门别类派流众多,于是把一国部门法体系等同于含义广泛复杂的法律体系,或是用难于统一的法律体系概念取代部门法体系,都是不合适的。当然部门法体系是法律体系基本的构成部分。

我国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像刑法、刑诉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等,人大常委会行使人大闭会期间的权利。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位和直属的行政单位制定规章制度。
各省级政府人大和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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