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贷资金运用:是信贷资金来源的对称。指银行把集中起来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活动,是银行资产业务的集中表现,也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
2、来源:在中国,信贷资金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
3、重要性:信贷资金的运用是否适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必须严格控制信贷资金的投量和投向。
4、原因:信贷资金的投量控制得当,有利于币值的稳定和市场商品供求在总体上的平衡。因为信贷资金的投量直接影响对国民经济的货币供给量,因此,必须在保证货币流通量适应生产和商品流通需要的前提下,确定贷款的规模。
5、益处:信贷资金的投向控制得当,有利于改善国民经济结构和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有利于支持和促进各部门、行业、企业的发展。
信贷收支平衡是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之间的平衡。由于银行通过发放贷款可以创造存款,因此,信贷收支平衡不是简单的信贷资金来源与信贷资金运用之间的平衡。他们之间的平衡关系应该是: 必要的贷款=合理的存款+资本金+流通中必要的货币量。也就是由贷款提供的存款和现金必须符合正常生产、流通的需要。如果货币供给超过实际需要,就不是真正的平衡。
第一题:信贷资金运动的特征是什么?
信贷资金运动是一个二重支付和二重归流的价值非凡运动过程,具备5个特征:虚拟性,周转性,期限性,增值性,参与性。
第二题:银行信贷资金运用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贷资金无论是来源还是运用要求有一定的期限予以制约,必须按期返回。
信贷资金不同于企业分配或 财政分配的资金,其中一个最大的特性就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返还带息。而这种两权分离的行为必定要求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而不是永远不变的,否则就等于剥夺了存款人的资金所有权。在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中,除了资本金以外,都是具有期限制约的资金,都要求事先与债权人商定支取日期,农村信用社在存款到期时须履行约定还本付息,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基于此,信贷资金的运用也必须要求按期还款,使信贷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从期限上相互对应与衔接。所以,对信贷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是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信贷资金的比例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实行这种管理是为了保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保证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资产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商业银行根据本行情况可增加其他监测指标。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贷款审查审批制度;逐步降低信用放款比重,提高低押、担保贷款和贴现比重;对金融资产实行风险权数考核,控制风险资产比重;建立大额贷款、大额信用证、大额提现向人民银行报告制度;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准备制度。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上报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质量管理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四章 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组织资金营运,实施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贷款和其他资产全面实行期限管理,编制年度信贷资金营运计划,按季分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总行对本行资产的流动性及支付能力负全部责任,应加强系统内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可根据情况建立第二存款准备金制度,并谨慎地使用第二存款准备金,保证全系统资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余缺调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同业头寸拆借;
二、同业短期拆借;
三、商业票据的贴现与转贴现;
四、债券买卖和抵押借款。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对其分支机构拆出拆入资金、向人民银行借款和再贴现的数额、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并将规定抄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坚持组织存款、加强系统内资金调度和市场融资的前提下,资金仍然不足,方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借款和再贴现。
商业银行对到期的人民银行借款,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如确有困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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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必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缴存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不得透支。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持有一定数量的国债,通过国债的抵押和转让,保持资产的流动性。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要严格控制贷款的发放;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购买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
一、经人民银行批准,由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办理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分为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
二、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是指受政府委托以城市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委托贷款业务。商业银行经办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经济责任。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资金自求平衡,并纳入社会信用规划。
三、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是指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存款及个人住房储蓄存款,按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等。自营性住房贷款纳入主管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并实行比例管理,单独考核。住房信贷资金必须自求平衡,不得使用拆借资金和其他借款发放住房贷款。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结汇资金的管理
一、外汇指定银行结算周转外汇所需的人民币资金(简称人民币周转金),应由各银行自行解决。
二、外汇指定银行的人民币周转金实行比例管理,比例由人民银行核定。人民币周转金超过核定比例的,必须将外汇结售给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人民银行;人民币周转金低于核定比例的,应及时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人民银行购入外汇。
第三题:银行信贷资金运动过程中的经济关系有哪些?
:(1)经济运行决定信贷资金运动,表现为信贷资金运动产生于经济运行过程,经济运行的状况决定信贷资金运动的规模和结构。
(2)信贷资金运动对经济运行具有很强的调节作用。表现在信贷资金运动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在总量上、结构上的平衡,调节货币流通,从而保证经济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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