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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时间: 2023-04-09 04:01:51

简述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在战国时期一系列的变法过程中,大致遵循了一个共同的立法指导思想,即春秋时期法家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

公布法律原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发展了封建经济,获得了在乱世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条件,为国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道家,法家的整治思想

儒家
政治思想是“仁政”、“王道”以及“礼制”,其理想是“大同”、“大一统”,其政治学主要阐述君臣关系、官民关系.孔子“君事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孟子“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是儒家政治学的代表性主张.
在现实政治的问题上,儒家要求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都要承担义务,从理论上说,被统治者有权利反抗不正常承担义务的统治者.“仁政易行”则提倡分清“不能”与“不为”之间的区别,即“不去做”与“做不到”之间的差异.而其“无恒产,因无恒心”也体现了民本思想.
在国际政治方面,儒家主张“华夷之辨”.华夷之辨在古代促进了中原先进文化的传播,在近代则成为中国现代化的障碍.
道家
道家提倡道法自然,自然无为,提倡与自然和谐相处。道家思想的特点是无所不容,无所不包。
道家的政治思想就是以人为本、无为而治。
政治上的“无为”:老子说:“为无为,则无不治”。道家认为“无为”之治,是最高尚的政治,无为则无所不能为,无为而功自成。
法家
1、强调以法治国是法家学说的核心。他们主张一切按法办事,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上性。在全国要人人知法、守法。要严刑重罚,使人们不敢犯法,以达到令行禁止,信赏必罚。
2、绝对尊君,强化独裁。法家主 张国 君必须是至高无上的,臣民都只 能是 君主进行统治的工具和材料。 国 君说一不二,他的话就是法。他们还主张采取一切办法加 强国 君的权力,大权完全集中于一人之手,保证君主绝对地成为国家之“主”,有效地进行专制和独裁。
3、人性好利与以法治民。法家把人性恶推向极端,认为人人唯利是图,本性不可改。因而,不能信任任何人。对待民众的行动,只能用严刑峻法进行镇压,或者用高奖重赏,以利诱导,为我役使。对民众说来,知法、守法是每个人在知行上最高的要求,其他一切知识、文化和道德教育,都是不必要的。
4、历史进化与变化图强。他们认为历史是不断进化的,今异于古,今胜于古。因而,他们主张治国之道,不能因循守旧,止步不前,而要有所变化,勇于革新。治国的方略必须是“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中国古代的法制观念?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
这一特征不是一蹴而就的。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是这一传统特征的开端;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法家思想占了主导地位;秦朝法制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汉承秦制,法制是法家的,但汉初思想为“无为而治”;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此影响下,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春秋决狱”就是儒家化在司法上的体现;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儒家化;隋唐时期,儒家化的法律成熟,并结出丰硕成果《唐律疏议》。至此,儒家化的法制观念确立,并一直延续至清末。

秦代法治的指导思想?

秦代法治的指导思想以韩非子的“法治”制度思想为主
韩非子以人之“自为心”、“自利之心”、“计算之心”为 持 “性恶”论,反对性善”论;以“严刑”、“重罚”的“法治”思想来对治儒家的“德治”、“仁政”思想。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故圣人化性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
李斯所受刑发最多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是: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

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

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

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扩展资料:

在秦朝的经济立法:

一、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早在两千年前封建统治者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然生态的规律,同时采取了周密的管理措施,通过法律令加以保护。

二、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奖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是封建地主阶级早在变法革新时就已提倡的事业。秦始皇即位后,用法律令对农业生产加以规定以促进农业的发展。

三、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1、产品规格(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

2、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

四、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在秦朝,有三种货币,分别是钱、金、布。三者之间有一定的换算比例。

3、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关于农业生产管理的立法。

秦朝作为第一个中央集权封建王朝,他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经济方面的法令,必定有些片面性,这些法令收益的是地主阶级。

-秦朝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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