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然后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执行验收方案;接着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5.移交竣工资料。
6.办理交工手续。
施工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承发包双方和工程监理机构应加|来源|考试|大|强配合协调,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依次进行。鉴于竣工验收阶段是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竣工验收准备开始,到办理交工手续终结,是一个渐进、有序的过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工作,每一步都非常重要,承包人应从交工的主观愿望出发,做好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中各项基础工作,为交付竣工验收创造条件;监理机构应组织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质量的全面检查,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对可否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提出明确的意见;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审查。按照协调一致的程序开展各方面工作,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竣工验收十分有利。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的一般程序性工作:
1.竣工验收准备由承包人所属项目经理部具体操作实施,搞好施工现场的自检,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记录,收集、汇总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扎扎实实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竣工收尾及管理基础工作。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工程交付竣工验收的收尾计划(含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并纳入企业施工生产计划执行和管理,项目经理部按计划完工并经自检合格的施工项目应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报验单,提交工程监理机构签署审查意见。
3.组织现场验收首先由工程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评估报告。最终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进行审定,决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竣工验收的事宜。
4.进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要与竣工验收工作同步进行。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应通过监理机构审核后正式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发包双方依据合同和资料,调增、调减后最终确定工程结算价款。
5.移交竣工资料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符合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来源|考试|大|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移交的竣工资料标识、编目、组卷、书写应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质量的要求。
6.办理交工手续工程已正式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单位已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认,工程竣工结算办完,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办完交工手续,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撤离施工现场,解除全部管理责任。
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2、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3、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4、验收组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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