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
新的物权法对其条款有所修改,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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