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质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施工规范、规程。教育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做到预防为主。
2、深入施工现场,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发现不按图施工,违反规程施工及使用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不合安全要求的,有权制止。
3、检查施工现场各种用料的质量,认真落实各种施工配合比,督促施工员按规范制作试件。
4、参加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督促落实。
5、协助项目经理部做好新进功能的安全教育工作。指导施工员做好质量的自检、互检交接检的工作。
6、参加重点工程的定位、放线和标高复核工作。协作做好分部分项及隐蔽工程的自检工作,并按验收标准评定工程质量。参加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7、准确及时报告工伤和质量事故,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写出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8、协助领导做好季度、半年及年终的质安检查。总结先进经验,对存在问题督促解决,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主要职责
一、明确本部门安全防范职责,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顺利实行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公司突发性事故制度,参与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特别在重大节日、重大假期进行中。
三、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到责任、组织、制度、防范措施四落实。
四、加强对部门人员工有关安全教育,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员工无违法犯罪。
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施工”活动的宣传,使人人知晓创建活动和积极参加。
六、加强有毒有害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要对化学物品严格管理,做到“五双”严格手续,定期检查,账物相符。
七、对由于安全防范工作不重视、不及时报告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个人,有权越权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八、负责跟班中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落实现场管理中存在各项不安全因素的及时整改。
九、带动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安全员(群安员)的作用,积极开展群安员活动。
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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