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度观测要求主体结构完成后测一次,装饰工程完成后测一次,竣工后再观测一次移交建设单位;主体结构垂直度,按以下标准控制:砖混结构H小于等于10m,允许偏差10mm;H大于10m,允许偏差20mm。框架结构允许偏差为 且小于等于30mm。H为柱、墙全高。竣工工程垂直度按以下标准控制:Hg小于等于24m,允许偏差为 Hg;24m小于Hg小于等于60m,允许偏差为 Hg;60m小于Hg小于等于100m,允许偏差为 Hg;Hg大于100m,允许偏差为Hg。其中,Hg为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设计另有规定的除外;垂直度观测点的设置要求:在主体结构结顶前,在建筑物的室外大角的两面、各立面的宜面测点上、下各埋设一根Φ20,露出结构外墙面8厘米,一般设在檐沟下20厘米,室外地坪以上50厘米处。
建筑施工规范允许层高误差±10mm;全高偏差容许±30mm。见GB50204-2015(2015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表8.3.2-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2002-04-01实施。
GB50204-2015版,于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每层允许偏差 ±3
总高 H(m)
H≤30允许偏差±5
30<H≤60允许偏差±10
60<H≤90允许偏差±15
90<H≤120允许偏差±20
120<H≤150允许偏差±25
H>150允许偏差±30
混凝土结构的单层层高结构误差允许值+-1cm,总层高误差允许值+-3cm。不同结构形式,不同结构阶段允许误差值不同,如装修等完成,则应考虑误差的累积的影响。
现浇混凝土结构墙柱构件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分为层间与全高两方面同时控制,层高≤5m时及>5m时的层间垂直度偏差分别不能大于8mm及10mm;总高偏差不能大于H/1000及30mm(H为建筑物全高)。
扩展资料
高度规定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平面至外墙顶部的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烟囱、避雷针、旗杆、风向器、天线等在屋顶上的突出构筑物不计入建筑高度。楼梯间、电梯塔、装饰塔、眺望塔、屋顶窗、水箱间等建筑物之屋顶上突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合计不大于标准层面积25%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层数。
平顶房屋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处至屋面面层计算;坡顶房屋建筑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坡顶不同坡度计算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标高
GB50204-2002(2011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表8.3.2.1
垂直度:层高10mm、全高≦30且≦H/1000详细见表8.3.2.1;
标高:层高±10mm、全高±30mm。
以上验收应在主体分部验收进行。不是竣工结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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