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开窗是指窗扇开启后,窗扇的部分或整体突出到室外的平开窗。或者,可以理解为人在室内开窗时,将窗扇“推出,这样的窗是外开窗。反之,开窗后,窗扇进入室内的平开窗,为内开窗。
推拉窗即不是外开窗,也不是内开窗,因为开启前后其窗扇的位置相对于墙面来说没有改变。之所以要求民用建筑7层以上外开窗必须用安全玻璃,是为了避免外开窗玻璃在风力等作用下破碎,从高空坠落伤人。采用安全玻璃,如钢化玻璃后,玻璃即使破碎,其碎片不边缘不锋利,不易伤人。内开窗虽然也有可能破碎,但碎玻璃主要落在室内一侧,造成危险的几率较小。
1、玻璃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建筑玻璃是一种脆性材料,很容易受到破坏,其破坏后不但会丧失其建筑功能,还可能给人体带来直接的伤害,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玻璃从高空坠落砸伤行人的新闻报道,建筑玻璃的安全性能和老百姓的人身安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2、国家法律法规决定的。
根据《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扩展资料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参考资料:-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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