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半数是表决权要超过50%,而半数以上可以包括50%自身。《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不包括半数,例如股东人员为偶数,必须过半才能分结果。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当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并非“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过半”。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除了转让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同意的股东人数超过1/2,如果等于1/2,也视为法律条件不成就。比如,某公司共5个股东,除了转让股东之外,还有4个股东,则同意的股东人数必须是3人或者4人,方可视为法律条件成就;如果同意的股东人数为2人,仍视为法律条件不成就。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规定:
《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43条规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90条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121条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
这里可能涉及两个层面的“超过半数”,要看是如何规定的:一是应出席人数1000人,实际出席800人,要超过半数是指501人出席就是半数以上;二是如果规定实际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就算通过,那么800人的半数以上就是401人及以上就算通过。
我找到答案勒
资料: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不用1/2以上多数,在法律上"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数的.若用1/2以上多数就涉及到包不包括1/2的问题,在我国1/2是不符合民主政治的规则的.国为民主政治基本特征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1/2就是等数,不能通过,比如说我国通过公路法修改案,经过人大常委会投两次票才通过,第一次投票时出现了77票对77票,是等数的1/2,未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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