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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税区属于哪个区

时间: 2023-04-10 16:37:58

天津保税区属于哪个区

1、塘沽区,是老保税区,地点在塘沽区新港大道附近,目前以汽车和仓储为主要业务。

2、东丽区,地点是在东丽区空港开发区,虽然两个地点管理上归市里直属。

中国有几个保税区

全国共批准设立15个保税区

1、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面积:5.5平方公里公司(开放度全国最高)

2、天津港保税区 面积:5平方公里(中国北方最大保税区)

3、大连保税区 面积:1.25平方公里

4、深圳沙头角保税区 面积:0.2平方公里

5、深圳福田保税区 面积:1.35平方公里

6、深圳盐田港保税区 面积:0.85平方公里

7、广州保税区 面积:1.4平方公里

8、张家港保税区 起步面积:2平方公里(惟一内河港保税区)

9、海口保税区 面积:1.93平方公里

10、青岛保税区 规划面积:2.5平方公里

11、宁波保税区 面积:2.3平方公里

12、福州保税区 面积:1.8平方公里

13、厦门屿保税区 起步面积:0.6平方公里

14、汕头保税区 面积:2.3平方公里

15、珠海保税区 面积:3平方公里

扩展资料: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尽管与保税区一词之差,却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来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部门也对保税区实行相对优惠的政策。

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口岸作业业务,海关、商检等部门在园区内查验货物后,可在任何口岸(海港或空港)转关出口,无须再开箱查验。

参考资料来源:-综合保税区

保税区是干什么的

保税区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也称保税仓库区,级别低于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实行全区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监管。

扩展资料:

我国的主要保税区

1、天津保税区

天津保税区于1991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天津港港区之内,开发面积5平方公里,是中国北方规模最大的保税区。作为高度开放的特殊经济区域,享有海关、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

2、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

3、江苏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港区

苏州工业园区早在2005年就积极探讨实现园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直通式陆路口岸、三区间的联动。2006年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工作。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保税区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属于哪个行政区管?

东疆保税区属于功能区,不是行政区,没有隶属的政府
第二章 行政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委会),对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保税港区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规划,经滨海新区管委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并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集中统一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行政管理职权;
(四)统一管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土地、规划、建设、工商、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各项公共管理工作;
(五)协调配合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其他驻区单位的工作并协调相关事务;
(六)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对投资项目和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管理;
(七)推进区内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公共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八)协调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推动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九条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 按照精简、高效、审批与监管分立的原则,设立、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港政管理, 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治安、 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项,由天津港口公安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除本规定有明确规定的外,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单位不向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派驻机构。
第十三条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审批、即时办理;对需要另行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产业发展目录及布局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保税港区管委会不得批准其入区经营。
第十五条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检查管理的, 一般不对区内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的,由保税港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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