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重伤鉴定与可能的刑事责任有关。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5、严重超载驾驶;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在事故统计工作中,死亡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但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轻、重伤,按司法部2004.04.14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执行”。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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