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高等教育是商品,但又是比较特殊的商品,需要政府的大力监督。
按照商品的定义,商品就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产品。 据此,高等教育完全具备,因而可以说高等教育是商品,是需要拿价值去交换其使用价值的。高等教育虽然是商品之列,但是,它又应该认为是特殊的商品,需要政府、个人和社会的共同介入。 就政府方面,高等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安全。
高等教育的定义为,培养受教育者具有就业技能的教育,这就使高等教育区别于基础的教育。
高等教育具有鲜明的就业色彩,它会根据受教育者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分类,因而也具有不同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基础教育只是让受教育者具有一般的、普遍的在社会上立足的知识技能。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由新华社2010年7月29日电正式对外公布,这是继《医改方案》后涉及新“三座大山”之一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该《纲要》二十二章七十条,内容可谓很全,此前草案便公布于世,征求意见也可谓很充分。
既然是全面性的纲要,教育产品的定位便应首当其冲,是公共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有没有商品?如何划分?这与教育能不能脱离“三座大山”之一密切相关。然而,就这个纲要而言,教育产品的定位到底是什么?并无明确的答案,从中的研读也颇费周折。
《纲要》在第二章“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中明确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如果从“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这句话来看,将其定位为公益性而且还普惠性,便是公共产品,但研读完全篇后,只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定位可以称为公共产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目标,因为还有很多的费用和差异,还要解决择校问题和学校的均等化问题。
我指出这一问题并不是强调所有的教育产品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做不到,但不同的定位和区别的对待却是应该明确的。尽可能增加准公共产品和公共产品的范围也是需要的,特别是有政府补助又需要花钱购买的准公共产品,如何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比如,对残疾人和一些弱势群体的特殊教育,如何做到这一点就缺少交代,高中及同学历的教育有没有纳入义务教育的远期考量?特别是有条件的地方公共财政能不能将其纳入?这涉及到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公平问题,而且在现实中已有出现。
另外与此有关的几个问题,包括幼儿教育中高收费、贵族化的倾向如何对待?特别是利用行政资源开办的这类幼儿教育如何走向?包括义务教育阶段所谓的“民办班”和贵族学校问题如何对待?包括大学成了国家教育投入的重点后,如何惠及到受教育者?具体地说就是降低费用,让能够考上大学的普通家庭甚至是贫困家庭学生能上得起。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责权利到底如何区别?私立学校能不能参与公平竞争,得到类似公立学校的某种财政补助?比如,“教育券”理论,国家的财政补贴分配到受教育的人身上,再通过持券人的选择实现“二次分配”的公平。
也许,《纲要》只能是“纲”,两万多字也不能涵盖这些,但在具体实施和落实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却是不容回避,也是十分重要的。以我不成熟之见,义务教育应该完全定位为公共产品,普惠性及均等化则应成为尽快实现的目标;幼儿教育最起码应该是准公共产品,而且不仅不能鼓励还应该约束和遏制贵族化倾向。包括义务阶段的私立学校,应该着重于探讨和实现利用市场机制与公立学校的公平竞争,而不能鼓励贵族化倾向;高中及同学历教育,即使不能纳入义务教育,也应该尽量强化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对特殊教育包括能到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都应该作为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爱和和谐社会的需要,比照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已不排斥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之外的商品化,但国家不应该让这种商品在某一个领域变成垄断。而所有的公立大学都必须体现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另外一方面就是要更多地探讨对受教育者的财政补助资助,来体现这种准公共产品。
无论是公共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都应该排斥市场化,但却不应该排斥市场机制。这些产品是通过人来提供的,而所有的人或就教师等总体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不可能回避市场机制而独善其身。因此需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借鉴和利用市场机制,调动教师和学校的积极性,提高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质量。
特征:1.教育与生产劳动日趋结合�
2.现代教育的普及性�
3.教育形式的多样化�
4.教育具有商品性
5.教育具有科学性�
6.教育具有发展性�
7.教育具有阶级性�
趋势:1、教育终身化:(1)教育是一个终身的过程,不是在正规学校结束时便告结束的,它包括了贯穿于人的一生不同阶段的学前、小学、中学、大学以及成人教育等。(2)终身教育应是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的总和。(3)学校教育系统内部具有互通性。
2、教育民主化:是指全体公民得到越来越多的教育机会,受到越来越充分的民主教育。教育民主化追求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在教育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成为民主化教育的主体。教育民主化主要表现在:(1)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年限的延长。(2)教育机会均等。(3)教育教学的民主化。
3、教育个性化: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指教育的人性化、人道化,尊重人和人的个性,突出学生在整个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其二是指教育的个人化或个别化。其三是指学校的个性特色。
4、教育信息化:表现方式主要有:(1)多媒体技术。(2)计算机网络。(3)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学。(4)多媒体远程教学。
5、教育国际化:表现在人员交流、财力支援、信息交换和教育机构的国际合作、跨国的教育活动和研究活动等方面。
义务教育是纯公共产品。
但严格意义上讲义务教育的非竞争性一点上比较有争议。但是如果不是十分严格的学术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说义务教育是纯公共产品。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质量事关亿万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
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具有普及性、强制性、免费性的学校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支持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义务教育一直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本世纪初,中国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首先解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和免费之后,国家明确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实现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上好学”的目标。
前不久,备受关注的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在昆明推出了教育改革的怪招,强调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以及像办公办教育那样大办民办教育.其中的一个改革目标是,学前教育民营化,且到2010年,民办学前教育的比重要占到90%以上.
此项改革甫一推出,即引起各界的广泛争论.虽然不乏支持者的声音,但亦有反对者认为,由于学前教育具有独特性、基础性和普及性,教育发达国家都已经将其纳入公共产品的供给范围,许多国家都实现了免费的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民营化的改革是逆潮流而行的.
显然,争议的焦点之一涉及教育的性质问题.也就是说,教育是一种公共物品,还是一种私人物品?不少人主张,因为教育具有一定的外部性,教育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竞争力有益,所以教育带有很强的公共性特征,是一种公共物品.但是,这种说法似是而非,由于它不是从教育本身的特点出发来界定它的性质.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考察一种物品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至少依赖两个标准.一是看这种物品的消费是否具有竞争性,也就是说,当一个人消费该物品时是否会减少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二是看这种物品的消费是否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当一个人消费该物品时是否能够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同时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为私人物品,像面包、书本、自行车等,一个人消费这些物品不仅使他人无法再消费,而且可以很容易地将他人排除在消费之外.相反,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为公共物品,典型的如国防、室外空气净化等,一个人消费这些物品不影响他人同时消费它们,而且将他人排除在消费之外极为困难.
根据这种对物品的区分准则,很难说教育(九年义务制教育除外),特别是学前教育就是一种公共物品.一方面,大多数阶段的教育消费是具有竞争性的,随着消费者(学生)的增加也要增加教育的成本(师资和教育设施);另一方面,对教育的消费也是具有排他性的,不支付费用(学费等)的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被排除在教育之外.也就是说,就教育本身的性质而言,它不是公共物品,而是一种私人物品.从经验上讲,私立教育的普遍存在也可以从反面证明,教育不是一种公共物品.因为如果它是公共物品的话,由于无法排除他人享用,私人一般不会提供这种物品.
那么,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人都认为教育是公共物品呢?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19世纪以来的教育公共化和国家化所致.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和各种集体主义思潮的流行,教育这种私人物品被人为地公共化和国家化了,被当成了一种公共物品.这种公共化和国家化不仅被看作是一种国家强大和民族竞争力上升的手段,而且被视为一种父爱主义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本来,教育是私人的事情,由私人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这在19世纪以前是世界各地广泛存在的教育模式,许多知名的中小学如英国的圣保罗学校和威斯敏斯特学校,以及一流的大学如哈佛和耶鲁等,都是私立学校.而教育的公共化和国家化,意味着国家或者政府替人们作出是否受教育以及受什么教育的决定.
也许有人会说,把教育当成公共物品由国家来提供有什么不好?我想说的是,由国家来提供表面上看起来令人神往,但是我们不应忘记,国家提供教育的每一分钱都来自于纳税者.国家从来都不挣钱,相反,国家是一个最大的消费者,而且时常是一个具有浪费和滥用特性的消费者.这在民主国家也不例外,只不过浪费和滥用的程度不同罢了.当我们交税给国家,由国家来提供教育时,我们就已经给它制造了浪费和滥用的机会,且包括支付国家运作所需的巨大行政成本.这一点,只要看看我们的学校里频繁进行的教育评估是何等地劳民伤财就一目了然.
此外,一些人认为,由政府来提供教育有助于促进教育公平.这种说法缺乏根据.事实上,中国教育领域里的不公平大多是由于政府的政策和法律所致,比如户口制度导致了城乡教育的不公平,招生配额制度导致了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学校分级制度导致了校际之间的不公平,等等.显然,政府常常不能成为人们所期待的教育公平的促进者,而是教育不公平的制造者.
更为严重的是,由国家提供教育的一个经常性后果是,教育的品格被扭曲.根据经典的教育观,教育的目的是要培养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精神的个人,而不是培养那种服从某种意识形态或者对国家有用的螺丝钉,也不是培养那种循规蹈矩和缺乏创新精神的机器.要实现这种目的,教育必须获得高度的自治,包括学校的自治,以及教师和学生的自治.这种自治意味着,教育里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学校和师生们来决定,而不是由国家或者政府来决定.套用一句西方的谚语: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同样,教育的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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