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
资金的供需是工商社会的重要课题,借钱遇转,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由于民间的金钱借贷关系日益普遍,其因金钱借贷所发生的纷争也格外频繁,有关借贷的法律常识也成为人们消费生活中的必备工具:1、要订立规范借款合同;2、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3、利息约定要合法明确;4、要慎重提供借贷担保;5、非法债务不受保护;6、要重视正当债权保护;7、虚假诉讼要追追究法律责任。
财务中借与贷的区别是:
1、资产类科目期初余额一般都在借方,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但备抵与附加类科目除外,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因为是备抵,因此期初余额在贷方,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
又如商品进销差价,材料成本差异,这类是备抵附加科目,需要跟据企业的经济实质,可能借方增,贷方减,也可能相反。
2、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是期初余额在贷方,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收入与负债类同,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但没有期初数。成本与资产类同,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也没有期初数。而利润就是收入-成本。
3、了解这种记账原则之后,余额就容易判断了,本期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拿资产来说就是期初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如果是正数那么就是借方,如果是负数,就是贷方。
记账方法:
1、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实收资本200000
2、借:银行存款50000
贷:短期借款50000
3、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扩展资料:
贷款和借款的区别
一、贷款三原则: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二、借款两定义:
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
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
借款还分为长期和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我国股份制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各项长期性借款,如从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除此之外,还包括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借入的款项。
-贷款和借款的区别
“借”和“贷”只是一种记账符号。 资产类、成本类、费用类借方记增加,贷方记减少;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益类贷方记增加,借方记减少。也可以用恒等式来记忆: 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左边的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 右边的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具体规定有: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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