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并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税率是10%。
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2.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
3.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4.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
5.葡萄酒适用“其他酒”子目征收消费税。
月饼礼盒.含葡萄酒的,按葡萄酒的税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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