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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区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什么区别)

时间: 2023-04-18 20:33:13

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区别

区别:

1、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2、民法法系,亦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是与英美普通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德国、法国、日本等均为大陆民法系地区。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什么区别

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 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1)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例如,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在亚洲有日本、泰国、土耳其等; (2)此外还包括某些英美法系国家内的部分地区,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又称为判例法系;由于在现代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 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 4、二者的区别: (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 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 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诉讼程序方面 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 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5)在法典编纂方面 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6)另外 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什么是民法系/普通法系/联邦制?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联邦制是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
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法系的含义及其分类是什么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
一直以来,比较法学家们都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要总是以相似的方法来满足。[1]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却打破了这一假定。诸如简易民事诉讼的准备和进行、向法庭提出事实的方式、选择或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异,都使这一假定不能成立。而两大法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差异,则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如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但我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的许多特性,实际上是由一个决定性的事实造成的,即该诉讼程序来源于陪审制。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英国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审制,而且是在严重的犯罪并且被告主张自己“无罪”时才使用。[2]尽管如此,英国的民事诉讼中仍然渗透着陪审制的传统。而陪审制的影响,使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一样,有许多特定的诉讼程序。[3]这也就使其诉讼程序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理。因而,对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审理,律师为了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论点和证据想清楚,还必须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这就使得律师必须在开庭之前会见他的证人,以搞清楚他们会在法庭上说些什么、做些什么。对于这种行为,德国的律师却认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4]由此我们也不难想象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经常有出人意料的结果,为什么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云覆雨的律师总是受人尊敬。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却总是给人按部就班的感觉,而显得不够精彩,律师很难有非常精彩的表现。
既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一次性审理的模式,那么法官的作用如何呢?在审判开始之前,律师们进行了精心的准备,而法官对于争议的问题和有关的证据却极不清楚。据认为,法官靠律师通过口头陈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实和法律。[5]我们都知道,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上,律师独立地决定传唤哪些证人、提问证人。每个证人都是被一方提问之后,再由另一方进行反提问。提问证人也是律师智慧的体现,出色的律师常常能使对方证人的证词不可信,而无法被法官或陪审团采纳,从而失去了证据的效力。
律师提问证人,而法官一般只注意听取证人的证词。法官如果发言,通常都只是“反对有效”或“反对无效”之类的判断性语句,以决定当事人的问题是否可以被采纳。然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法官是可以提问证人的,但他们为了避免卷入冲突,并且保持中立,而倾向于少开口提问。曾经有一个案例非常经典地从反面诠释了法官这么做的明智,即“琼斯诉全国煤炭委员会”案:在该案初审时法官提问过多,使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用他认为最好的方式提出证据,上诉法院仅据此就将该案发回下级法院重审。[6]这个案例同时也说明了英美法系中“程序优于权利”的原则。
英美的法官在审判中处处表现得较为消极,他们在案件的开始阶段对案情一无所知,必须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因而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必须发挥主要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抗制”的诉讼。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却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如果能让法官发挥较大的作用,可能会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情况。因而法官有义务提问、告知、鼓励和劝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真实情况,避免当事人的过失导致败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判多少还是带有一些“纠问式”的性质,具有一些官僚特征。[7]对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为主,法官是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在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实行是非常严格的。这主要是因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请求,民事诉讼的初审阶段仍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
结 语
大陆法系主要是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而英美法系恰恰是未继承罗马法,二者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如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等。本文所选取的诉讼程序的比较,只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司法制度上的一个差异。研究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有意义的,可以使我们取长补短,吸收别的法系中的好的制度,来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这将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处于紧锣密鼓的阶段,在立足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同时,适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等,来充实、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都需要我们放眼于全球,大胆地吸收、借鉴外国的法律制度中的精华。

普通法系是什么意思?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应该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编辑本段]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自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到18—19世纪,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满意请采纳,不满意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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