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理论。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行为之际的特定情况下,是否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而实施符合法律的行为。
如果根据行为人当时的现实情况并不存在选择的可能,即在实施行为时不可能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为合法行为,那么说明行为人除了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之外并无任何选择的余地,即无期待可能性(缺乏期待可能性),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按照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具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存在着期待的可能性,则行为人的行为当然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无期待可能性成为阻却责任的重要事由。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也是从精神病人的特定情况出发,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不能期待他做出适法行为,也就是无期待可能性(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简单理解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个理论想阐明,行为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其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思想起源于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霍布斯的,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的癖马案是其发展的推动力
1、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
2、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
3、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主观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是19世纪末(1896年)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
对这两个问题我的理解也只停留在很浅的程度上。
1):所谓期待可能性,指的是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要将一个人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就必须要求这个人在作出这种行为之前能够通过可能的渠道去知悉这个行为产生的后果。这是刑法的可预测性的要求,同时也是期待可能性理论中的前置性要求。最能体现这个要求的规定就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不满14周岁的人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因为不满14周岁的孩子没有义务“懂法”。
如果一个人在做出某种违法行为之前知道这种行为可能受到刑法的调整,还要视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是不是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这个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有两种行为可以选择:一个合法一个违法。并且这两种行为都可以达到同一目的。那么此时他就具有期待可能性。如果他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话,法律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反之,如果当时就只剩一种可能解决问题的途径,即违法行为,那么这个人在当时就没有期待可能性,法律就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具体体现在刑法总则中就是紧急避险行为和正当防卫行为。
2):“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含义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含义相同,比如说最近热烈讨论的将“见义勇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之中的问题。见义勇为和舍己为人是高尚的道德情操,如果一个人具有这种品德的话将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但大多数人是不具备这种高尚品德的,人生来自私,“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就是对这种自私的敷衍。所以,法律不能要求大多数人去做与自己的本性相违背的事。这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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