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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兆尹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

时间: 2023-04-19 14:02:44

京兆尹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

大理寺则主管刑法司法,参政议政权没有刑部大。总的来说后两个都是机构,第一个是具体的职位。

1、京兆尹是唐朝起设立、管理京城片区的官职,相当于现在的首都市长。

2、刑部属于六部之一,为司法部门,隋朝起下辖于尚书省,明代直接由皇帝负责;最高官职刑部尚书,官居正二品,其次是侍郎正三品,都是历代政治中心所聚集处。

3、大理寺是一个刑法机构,北齐起设立;明代后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与太仆寺、光禄寺、鸿胪寺、太常寺并称为五寺,为政府中的刑法机构,顶头官员为大理寺卿,官居正三品;整个机构权力与刑部相当,但大理寺卿比刑部尚书权力尚弱一些。

大理寺与刑部是什么关系

大理寺与刑部的关系如下:

1、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主管全国刑政,并审复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

2、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若有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审,俗称“三堂会审”。

3、大理寺的职掌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如斩、绞罪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

清朝时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个部门的级别和职责?

1、大理寺

级别: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职责:掌刑狱案件审理。

2、刑部

级别:“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

职责: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

3、都察院

级别:最高监察机关。

职责: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

扩展资料:

大理寺的历史沿革:

大理寺,在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时光荏苒,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在唐时有所规定,大理寺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应。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我国的刑法法律已经很健全了。大理寺已经具备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对案子都可以进行复审合议。已经相当成熟,相当完善了。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这个名字一直沿用到民国。

-大理寺

-刑部

-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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