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至今,为了促进地区发展和吸收外资,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对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
1、对于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和在经济特区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适用百分之十五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2、对于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设立的外资生产型企业,应适用百分之二十四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3、对于技术密集型项目、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偿还期较长的项目、以及国家鼓励的部门中的项目,如能源、运输等,所得税税率可进一步减至百分之十五。
4、对于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服务部门的企业,第一年应免除所得税,第二、三年应免除百分之五十,但需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并获批准。
是真的,深圳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但是深圳人大通过的法律不能和国家根本法律相抵触,深圳地方法律制定以后,要在国家那里备案。深圳通过的法律,只适用在深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
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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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http://203.175.155.228:7001/szrd/sqjd.jsp
个人认为深圳除了在立法上享有的优势,还有经济上的优势,而立法的优势主要是为经济服务的。现在是法制社会,所有的社会活动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尤其是经济活动。深圳是经济特区,是改革的试验田。在深圳进行各种经济改革时,推行各种经济政策时,会遇见很多全新的情况,而这些情况是存在法律空白的。所以,深圳具有立法权,才可以制定法律,使这些新生事务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这也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同时,作为特区,深圳在税收、财政支出上享有一定的优惠,这些,都是为深圳的经济探索服务的。而深圳所得到的探索成果,又可以逐步在全国推广,所以说,深圳是改革开放的窗户!
特区和省城没有可比性。
深圳特区是深圳综合性经济特区的简称,综合性经济特区是相对其他经济特区的另称,具有特殊地位,享受“国家所拥有的政策深圳都有、深圳所拥有政策其他城市不一定有”的待遇。加上经济特区享有全国人大授予的地方立法权,在部分立法权限上可以抵触和代替国务院法规尚未明确涉猎的领域权限,略高直辖市在政策上的高度,更别提数目众多的省城了。
而且省城一般指较大的市即拥有不能抵触省级和国务院法规的地方立法权和人事常配副部级于一把手的这个待遇高度。广州这个高度与深圳也是较大的市的这个低度是同等级的,加上深圳还是中央计划单列市的特点,所以像包括领导之类深圳是专配于广东省领导之列的,专配>常配>偶配。
一般的,深圳一把手在广东是实权三号,地位实质上比广东省委专职副书记要高(还体现在中央会议出席上深圳有权而广东专职副书记是没资格出席的)。所谓常配,其性质比规定的如纪委、常务副省长之类的要低,与组织、宣传之类的同级别,故而广州一把手小于省委专职副书记。因此省委专职副书记兼任广州一把手的时候,就是省内实权第四。当该专职不兼任广州一把手的时候,则由深圳一把手兼任省委专职副书记,这样就真正实权三号,情况并不一样。
具体的领导地位顺序(不考虑先来后到)省委书记(局委)>省委副书记(省长)>或=深圳书记(中委则等,候补则小)>省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军区政委>或=常务副省长>组织部长>或=广州书记>或=宣传部长>其他常委。
可见广州八上七下的样子,足见广州地位远远不如深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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