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
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复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
一、办理对象
1、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2、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因灾、因病及其它原因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救助对象。
二、申办手续
1、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相应材料。个人申请要写明家庭住址、人口结构及致贫主要原因等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写申请,报村民委员会初审。
2、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申请人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条件和救助规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人员必须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申请救助人员须经半数以上成员评议通过。被评议通过人员,须填写《农村特困户救助呈报审批表》,由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审核,查验评议记录,入户调查,据实填写农村特困救助申请家庭审查意见后报送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按不低于各乡镇上报救助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
5、两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查同意的救助对象名单,通知所在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发《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从批准的下一个季度起发给其救助金;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或村委会。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拟救助金额和县、乡两级举报电话。
三、办理程序
农村特困户救助申办程序流程图
办理低保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低保申请书。
(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在职人员提交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凭证。
(5)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6)内部退休人员,应出具企业实行内部退休制度的相关文件、领取生活补助费及其他相关证明。
(7)与所在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出具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8)档案存放在街道社保所、职业介绍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的需出具存档证明和参保三险缴费情况表。
(9)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10)家庭成员户口为农业或外地户口的混居家庭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和户口证明,农户另需提供有无房屋土地证明,有子女的提供子女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
(11)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调解书。
(12)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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