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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象是多选题

时间: 2023-02-28 11:40:42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象是多选题

计算机程序加上有关文档;包括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与目标代码。

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程序必须装入机器内部才能工作,文档一般是给人看的,不一定装入机器。软件是用户与硬件之间的接口界面。用户主要是通过软件与计算机进行交流。软件是计算机系统设计的重要依据。为了方便用户,为了使计算机系统具有较高的总体效用,在设计计算机系统时,必须通盘考虑软件与硬件的结合,以及用户的要求和软件的要求。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对象包括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1.计算机程序,即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2.文档。主要包括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3.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其他对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指

计算机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

1.计算机程序,即可以由诸如计算机的信息处理设备执行以获得特定结果的编码指令序列;

2.文档。包括主程序设计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其他对象。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够由计算机或者其他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执行以获得某种结果的编码指令序列,或者能够自动转换为编码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者符号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

(2)文档是指用于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伸到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处理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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