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开发合同标识的是对尚未问世的技术项目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2、技术开发合同除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委托开发方应当具有委托开发所需的财力、物力;开发方应当有进行技术开发的物力、基础设施、相应的科技人员及技术情报资料。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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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主要有下列特点: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一方当事人通常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以及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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