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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是)

时间: 2023-03-03 00:04:57

简述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一、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避免产生的,而非主观臆测的;    

2、必须是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

3、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谨慎的,合理的措施;   

4、必须是属非常性质的损失。

二、共同海损的含义: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并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是

成立要件: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4.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
法律分析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是: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观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是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船主和货主的共同利益;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共同海损必须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面临共同的、真实的危险时发生的。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腐败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共同海损中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船长或其他有权作出决定的人为了挽救船上财物的明确目的而有意采取的。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如果是为了减轻载重而主动将重量大而价值低的货物抛下海,货物的损失就是有意作出的。但如果是货物因船身剧烈颠簸而被甩人大海,这种损失就不是有意作出的。

合理是指公平而适当的处置行为,是基于善良管理人的立场,在当时的情况下,慎重考虑后所为的行为。如船舶遭遇海难,须投弃一部分货载,船长不将木材、废铁等重而便宜的货物投弃,而是将钻石、名画等贵重物品首先投弃,则属于不合理的处分,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有效是指因其行为而使财产得以保全。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共同海损措施是以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为特征。被牺牲的利益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且是特殊的、异常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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