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
刑罚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的人或者单位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必须遵循适用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有机整体。我国刑罚体系中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由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应当在指定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几种: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的时侯,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侯,不能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罚的种类主要有五类主刑和三类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我国刑罚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无权规定刑罚体系。而且,刑种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按照这些刑罚方法及条件、幅度、方式来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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