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要弄清楚“常补”和“非常补”的定义:
1、常补是指:靠家庭成员自身已经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已失去造血功能的,如:夫妻双残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年幼的;对于城镇户口的来说,城镇低保常补一般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
2、非常补是指:除却常补对象的一切低保对象。
二、若符合常补情况:
1、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家庭成员的一些状况,送交至户口所在的居委会,由居委会进行调查、评议、公示等。
2、如符合将上报至乡镇一级
家庭成员均为老、弱、病、残等,且依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可列为常补对象,可以申请全额低保;家庭成员尚有一定收入或者一定的劳动能力,生活遇到暂时困难,依靠自身努力可以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列为非常补对象,可以申请差额低保。
申请农村低保救助,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
(二)家庭收入说明;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扩展资料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什么是低保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由人民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制度。第三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低保工作应当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和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家庭赡养扶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生产劳动、自主创业。第四条 农村低保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工作;财政、统计、价格、审计、监察、扶贫、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农村低保申请的接收、初审、审核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第六条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宣传.第七条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第八条 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成员结构、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分为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
常补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均为老、弱、病、残等,且依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常补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全额救助。
非常补对象是指家庭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生活遇到暂时困难,依靠自身努力可以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非常补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第十条 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其家庭上年度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家庭成员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设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三)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八)政府、社会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九)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下拨的救灾、扶贫款物;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固定收入。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家庭,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二)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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