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资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

时间: 2023-03-05 15:48:1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指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而该法的颁布实施也是中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部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八项公益性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并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在制定涉及消费者的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费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促进消费者提高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以及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等权利。第九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生活安宁不受损害的权利。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上门宣传推销,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商业性信息,也不得以电话、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下列监督权利:
(一)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二)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约定的规则中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遵守营业秩序,对经营者的投诉、举报应当真实、客观。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明示下列事项:
(一)商品的名称、价格、性能、用途、规格、质量标准、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及投诉方式;
(二)转基因食品或者含转基因原料;
(三)商品的组装者或者分装者的名称,分装日期、地址、联系方式;
(四)服务者的资质,服务的项目、内容、规格、质量、收费标准、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情况的警示。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消费者知情前提下提供存在瑕疵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要求,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经营者提供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如实说明瑕疵情况及不良后果。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其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诉讼。第六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检举和控告。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其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第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属于工业品或者农副产品制成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附具检验合格证;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使用说明;
(三)标明商品的生产日期、主要成份;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有效期限或者安全使用期限;
(五)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四条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示的价格外增加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
(一)利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诱导;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在商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四)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或者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不足量;
(六)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价格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七)在提供修理服务中,偷换零配件、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或者配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八)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他人的厂名、厂址;
(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
(十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十三)利用邮售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四)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五)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猜你喜欢

本站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诊断及医疗依据,如有医疗需求,请务必前往正规医院就诊
祝由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Copyright © 2022-2023 祝由师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4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