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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街道办事处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么)

时间: 2023-03-06 13:52:41

街道办事处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

街道办事处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公署还是适格的复议机关。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取得了事实上成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街道办事处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么

虽无法律明文规定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理论上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应当是行政机关。
法律分析
确定适格的被告是行政诉讼的关键要点,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这些行政机关都有这样的性质: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只有享有行政职权才能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只有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才能使行政诉讼的判决能够落到实处。那么,街道办事处是否属于这类行政机关呢?

根据我国行政体制,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其行政职权是上述机关所赋予的,本身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虽无法律明文规定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应当是该行政机关。实践中街道办事处是可以作为被告的,在行政权力日益扩张的今天,街道办事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派出机构,其职能越来越多,承担的管理事务也不断增加,类似于乡镇级人民政府。法院将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符合实际的,而且也有利于行政纠纷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吗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在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包括了街道办事处,其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派出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其上级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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