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始于兵:是对中国古代法独特发生路径的经典概括。在部族战争中产生的暴力行为方式作为刑罚,规范己方的军事行为,维护己方的军事利益,是为军事刑法。西周时期,在宗法结合封建的"维新"制度下,从原始社会的氏习惯,发展为国家法度,对违礼致罪行为的惩罚方式有战争与刑罚两种。
礼源于祀:是指中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过程,亦是不同的氏族部落不断征伐的过程,战争使原始氏族和部落慢慢统一,战争在造就国家的同时,也产生了刑。其实战争本身就是最大的用刑,而最初的刑的适用征战对象。后来随着氏族内部阶级的分化和
"刑始于兵而终于礼",是对中国古代法独特发生路径的经典概括。在部族战争中产生的暴力行为方式作为刑罚,规范己方的军事行为,维护己方的军事利益,是为军事刑法。而这种暴力方式引入到日常生活中,即通过刑罚惩罚犯罪确立正确的行为规范,是为刑法。西周时期,在"宗法结合封建"的"维新"制度下,"礼"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发展为国家法度,对违礼而致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有战争与刑罚两种。基于此,战争开始从单纯的弱肉强食演进为具有政治和道德属性,并形成以礼来规范军事事项的军事法——军礼。同时,中国古代的刑法也开始具有了"明德慎罚"的基本精神。
一、刑屈从于礼的原因分析 ( 一) 从客观环境上分析 刑为什么要屈从于礼? 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要从中国 古代礼与刑的产生谈起。 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 礼最初源 于人们饮食供奉, 是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某些礼仪 道德规范,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过程逐渐蜕变为强迫人们 遵守法律规范或制度性规定。 中国古代的刑“始于兵”,是 人们古代战争的产物, 战争或大型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 法,就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最早的法律规范。 礼和刑作为国家 调整人们社会行为规范工具手段在同一国家模式下孕 育并存,且礼先于刑而存在,更因家国一体中国传统文 化模式社会性质使得礼始终高于刑。 中国国家是由战争中氏族族长权力扩而来, 形 是一种氏族与国家混合体,一种家、族、国一体国家 制度,即“宗法国家”,或“氏族国家”。 这种所谓国家,虽然 以国家名义进行统治, 实际上是按氏族原则组织起来 血缘组织 [1] 。 国家各级组织和权力分配基上就是由氏族 血缘关系所决定,而“礼”在一个国家就是划分社会等 级最高根据,“法” 则是保证社会等级被破坏和颠覆 保障。 在两者间,礼是强盛国家根,所以,在这样一种家 国一体国家政权体制之下,“礼”自然是始终高于“法”,甚 至要以礼统法,自然,刑也就是要屈于礼。 ( 二) 古人对刑屈从于礼原因的阐释 孔子曾将“礼”与“刑”作过比较,他说:“导之以政,齐之 以刑,民免而无耻。 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刑罚可 以予人以威慑让人因害怕而敢作恶, 礼教化却是以 令人知耻而心中为恶 [2] 。 显然,“礼”为,刑为末,“礼”高 于“刑”,刑要屈于礼。 他指出,“礼”之所以高于“刑”,就在 于“礼”通过“仁”示范与“德”教化具有预防犯罪功 能。 而刑罚则在于惩治罪犯。 预防在前,惩罚在后,“礼”自然 是高于“刑”。 西汉董仲舒“天人感应”与阴阳五行角度曾对德刑 关系即礼与刑关系做过相关阐释。 他认为“天道之者在 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天亲阳而疏阴,任 德任刑。 他把德和刑同阴阳、四时相比附,其目就在于 说明天有德有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那么人间 也要有德教、有刑罚,而且是德主刑辅 [3] 。 这里,他就告诉了 我们礼高于刑第四个理由:礼为阳,刑为阴,阴者阳之助, 刑者礼之辅。 韩愈是仲舒“性三品说”和“德主刑辅论”继承者和 阐扬者。 根据仲舒“性三品说”,人性可以分“圣人之 性”、“中之性”、“斗筲(shao,一种竹器)之性”三等 [4] 。 依韩 愈思想论人性,“上品之性”学而愈明,“中品之性”必须通过 教育才能引到善境界,否则就会堕落,那么治国家当 然必须“以德礼化为先”,因为人中绝多数都是“中 品之性”,也有一些“上品之性”。 于“下品之性”者,既然 能指望通过教育使其向上,那么就只有靠刑罚。 因为这种人 只有少数,所以刑法只能摆在次要地位,即“辅之以政刑”。 同时,于占多数“中品之性”,若仅恃教化,恐收效 甚微,故也必须“辅之以政刑”才能使其乐于接受教化。 礼乐 主持教化,政刑则用以“率其怠倦”,“锄其强梗” [5] 。 其间主辅 关系言自明。 ( 三) 刑屈从于礼的哲理原因分析 以上论是礼和刑产生先后顺序看还是礼与刑 在一个国家所处地位而言,礼都是先于刑;论是通过 外在自然天地运行规律礼和刑关系加以考量, 还是 礼和刑自身在社会中所展现出来价值而言, 礼也都是 高于刑。 就某种意义上而言,礼其实仅仅是高于刑,甚 至以说无礼则无刑,礼去则刑逝。 “礼法合流”且“以礼统法”乃是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特 色之一。 仅是由于“出于礼,入于刑。 礼之所去,刑之所 取”,更重要是中国几千年来主张“为国以礼”,以“礼” 中国古代刑屈于礼现象分析 吴佩展 (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 礼法合流”且“ 以礼统法”乃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特色之一。中国古代礼法始终相结合,出于礼则入于刑,礼之 所去,刑之所取。 礼是刑的先导,刑是礼的辅助。 中国古代乃至现代刑和礼关系,两者都可谓是相生相随,无礼则无刑,礼去则 刑逝。只要国家需要礼这种社会规范来运作,就要礼教刑辟,交相并用。刑屈从于礼,是中国古代人们的历史选择,也是中华民 族法文化的结晶。 正视这一法文化现象,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中国现象下刑法的地位及其价值的所在。 关键词 刑屈从于礼;原因;现象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673-3232)06-008-02 Vol.3 No.6 Jun.2011 第 3 卷 第 6 期 201 年 6 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 (scence&educaton) 8 - - 治国的理念一直影响着世世代代的中国人, 人们自古以来 所形成的礼的观念一直都在左右着人们的生活。 国家的维 持离不了礼的作用的发挥。 同时,因着事物发展的本性,任 何事物都是作为一种矛盾对立的事物而存在, 任何事物发 展到极端都会走向其反面。 重礼之国就会产生重刑之态,礼 仪之邦与严刑峻法并行不悖。 若无礼法,则刑罚就会滥而且 重,刑罚滥且重刑则不以为刑,万事皆乱。 历史的教训已经 告知我们没有一个施行酷刑暴政毫无礼教可言的国家可以 得以长存的。 国之不存,刑则无以为用。 所以,刑应用在礼之 后,无礼则亦无刑。 二、刑屈从于礼的表现 中国自古以来,刑一直是屈从于礼的,即使是后来刑的 地位得以不断地提高, 也从来都没有在根本上改变过礼高 于刑、刑屈从于礼这种中国既有的礼法模式。 在不同的历史 时期都有着不同的杰出的思想家、 政治家对于这个问题进 行阐释, 但是阐释的结果就是刑屈从于礼在不同历史时期 的具体表现。 在中华文明史上,最早对中国政治、法律进行系统思考 的杰出思想家,当首推周公。“以德配天”思想、“明德慎罚” 思想和“礼治”思想构成他完整的“德-- -礼”法思想体系 [6] 。 周礼的制定意味着“礼治”的基本确立。 而西周“礼治”思想 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即“出礼入刑”原则。 也即所谓“出于礼, 入于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论衡·谢短篇》) 春秋战国时期, 孔子在德刑关系上提出了颇具代表性 的观点:“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导之以德,齐之 以礼,有耻且格。 ”(《为政》)其宗旨就是重德轻刑 [7] 。 根据他 的中庸主义指导政刑得出的结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 孔子之后的孟子认识到“徒善不足以为政”,他认为在 礼与刑的关系上两者是互补的。 但是他仍然没有将刑屈从 于礼的地位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变。 礼仍然是高于刑位之 上。 在此之后,中国古代的德刑关系理论经过荀子之手由西 周“明德慎罚”的笼统原则进到“先德后刑”、“德主刑辅”的 法思想模式。 在人与法的关系问题上,儒家思想所体现出的 即是重人轻法。 而重人轻法其实也正是重德轻刑的一个方 面的具体体现。 新儒学的倡导者董仲舒吸取秦亡的教训,继承孔、孟重 德轻刑的思想,提出了德刑相辅、大德小刑的统治方法。 这 一时期的主流法律思想继承了先秦儒家民本思想,提倡“德 治”、“仁政”,认为刑罚只是治国的辅助手段,刑以弼教,刑 期无刑,教化可禁犯罪于未萌。 通过董仲舒的阐释,在抽象 的“天道”理论支撑下,德主刑辅理论获得了绝对性、神圣性 与永恒性,从而成为了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 [8] 。 在此之后历朝历代的思想家对礼与刑的关系的阐述都 是围绕着德主刑辅而演进和发展的。 东汉明帝、章帝时期著 名的思想家王充在礼法关系上, 继承了儒学的德主刑辅主 张。 他第一次明确阐述了“出于礼,入于刑。 礼之所去,刑之 所取”。 礼侧重在“勉其前”,刑侧重于“防其后” [9] 。 晋杜预、张 斐纳礼入律,以礼率律,从而实现“理直正刑”。 至隋朝,杨坚 在德刑关系上主张“使生人以化,以德代刑。 ”(《隋书·高祖 纪上》)唐李世民君臣继承和发展了西汉以来儒家“德主刑 辅”、“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将“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作 为唐朝立法、执法、司法等的指导。“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德礼与刑罚相辅相成,相互为用,实质上就是以礼率律,礼 法结合。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唐制定的《唐律疏议》中首篇 《名例》中就明确言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10] 韩愈提出“以德礼为先,而辅 之以政刑”的主张,是董仲舒“大德小刑”、“先德后刑”思想 的阐扬。 礼乐主持教化,政刑则用以“率其怠倦”,“锄其强 梗” [11] 。 宋朱熹关于“德”、“礼”、“政”、“刑”关系的理论,继承 了孔子、董仲舒的思想,同时更加强调了四者间相互依赖的 关系,并将“德主刑辅”论与“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紧密联 系在了一起。 王阳明则主张“教化为本,刑名为辅”。 明时,丘 浚认为“德礼刑政四者,王道之具也”,主张“礼教刑辟,交相 并用”,“刑以弼教,论罪者当以教为主” 。直到清末,这种思 维再未改变。 甚至直到近代法思想家的开山鼻祖沈家本, 仍认为: “刑者非威民之具,而以辅教之不足也。 ”(《历代刑法考·刑 制总考》) 三、结语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以德主刑辅的人治法加 以维护和运行, 就说明了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自有其 存在的理由和意义。 它在一定时期是适合中国社会的发展 和运行的。 但是随着封建社会的瓦解,德主刑辅的人治法的 弊端也不断地显露,最终也走向了瓦解。 然而今天的中国依 然是一个人口大国,依然是熟人社会,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 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多了许多经济利益的 掺杂,更加多了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自由的需要,也就更加 的多了要有一种更为理性的现代意义的法治来制约和规范 的需要。 而这种现代意义的法应是民刑兼备, 且以民为主 的。 礼与刑的关系在现今当然的也就相应随之发生一些变 化。 也许随着历史的不断进步,终有一天,我们实现了“人 治-- -法治-- -人治” 的完美过渡后,礼与刑都不再需要。 但是只要国家还需要礼这种社会规范来运作, 重德治的人 治法中就必要有刑, 重法治的法治法则应逐步走向轻刑适 刑。 但是无论如何,礼与刑都是相生相随,无礼则无刑,礼去 则刑逝。
礼与刑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两种主要社会规范。从礼刑互动交融关系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古代的礼刑结合过程及其原因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礼刑结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这一发展过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礼刑结合的实质是反映封建等级特权政治关系和封建宗法血缘家族关系的等级性社会秩序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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