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的处分一般是由政教处或者是教务处决定的。
2、政教处是推进学校学生德育目标的职能机构。在书记的领导下带领班主任完成学校的各项德育工作任务。它制定学生爱国教育的工作计划等。它为确保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起好导向和保证作用。
3、教务处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机构,主管各教师的教课任务、目标、进度及计划,学生的学习要求、目标、计划及考试等教与学各方面的事务,是学校的主要机构之一。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该由学校的教育管理机构经过充分讨论,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情况、行为表现、家庭状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的教育管理规定,最终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教育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同时将处分决定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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