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法如下:
1、需主动联系快递公司,告知物品的重要性,然后让快递公司详细排查每个环节,争取找到丢失的物品;
2、如果物品十分贵重,建议报警,请警方协助寻找;
3、如果确认丢失,未保价物品也是可以寻求赔偿的,按照各个快递公司的规定,需要赔偿运费的3至5倍左右;
4、在赔偿方面,因为寄快递没有保价,因此快递单背后是有免责条款的,按照法律依据,只能赔偿运费的几倍,最多不能超过10倍。
如果没有保价或没有声明货物实际价值,那么只能按运费的几倍计算来赔偿损失。《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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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邮政法》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2、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3、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是有赔偿的!
一、货物损坏赔
偿纠纷主要体现在货物损坏限额赔偿、易碎品损坏不赔偿、延期送达致损只退运费等方面,货运
公司往往自行规定最高额赔偿、托运物易碎易湿等理由和货已安全送
达为由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针对此类纠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货运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自行
规定最高赔偿金,或按运费倍数赔偿、按货物重量赔偿等格式条款,
免除了其照价赔偿的法定义务,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条款;货运公司以易碎、易湿等理由规
避赔偿,属商家拟定的格式条款,如果消费者向法律机构寻求帮助,
法律作出的解释将会不利于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即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据此可获得赔偿;纠
纷的焦点在于货运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一是有无告知春节期间的
运输方式变更,二是有无告知运输期限有变,保鲜物品托运注意事项。如果没有告知,运输公司
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负责运输的企业如何赔偿对方的损失,按照被告
所说的双方限额赔偿的约定数额赔偿,或者按照原告主张的
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两方面都存在合理因素。由于我国不同层次的各种运输方式的法律、法
规、规章并存,缺乏统一的规范体系;只有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和邮政
运输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限额赔偿责任,其他几种运输方式都没有类似制度,尤其是合同法规定了
承运人的严格赔偿责任和合理赔偿原则以后,即使行业内部规范作出
有关限额赔偿的规定,实践中也会因法律地位的问题而不能被适用,引发各种弊端。如何摆脱以
上困境,建议从立法上、制度上、司法上建立相关制度,使之建立趋
于合理的几种模式。
三、针对代签收引发致使快件丢失的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往往会以物品已签收,交易已结束为由
拒绝处理。针对这种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快递公司有义
务保证快件有效送达,即使在代签的情况下,也必须向收件人确认代签收人的身份资格,保证每
件送出的快件能到达收件人手中,或者可以顺利地追索到物品的去
向。《邮政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一旦因快递公司工作失误造成快件被冒领,快递公司至少要向
消费者进行等额赔偿。如快件具纪念价值,无法用物质衡量的,快递
公司必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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