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罚过程:
1、鸣哨。
2、鸣哨的同时,右手握拳竖直向上伸出,左手手掌指向犯规队员的腰部。
3、鸣哨后在原地做犯规动作,即指明该队员属于哪种犯规。
4、口中不能含哨,跑向记录台,大约在三分线位置即可,对记录台报号。
5、报号结束后回到记录台对侧,这个过程中要一直盯着场内队员的动作。
6、根据队员犯规的位置是端线还是边线掷球入界。
基层篮球裁判判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中、小学的教师(体育教师),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篮球爱好者),社会上的篮球爱好者,是基层篮球裁判员的重要组成人员。他们在“国家裁判员等级制度”中处于初级水平(三级、二级裁判员),在基层的篮球比赛中充当执法者的角色。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基层篮球裁判判罚应该注意的问题,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基层篮球裁判判罚应该注意的问题
1、关于“漏接”
判例1:甲1运球结束后,持球时球从手中滑落在地面上,在其他队员触及球之前,他又首先拿到此球,如果你是当值裁判你会如何处理?
判例2:甲1接同伴的传球,由于来球力量较大,或者由于甲1接球前移动身体失去平衡的原因,形成接球不稳,使球从手中滑落在地面上,在球触及其他队员之前,甲1又首先拿到此球并运球突破上篮成功,如何处理?
上述两例的情况很常见,不管是高水平的比赛还是基层的比赛,出现的机率都比较高。基层的裁判员(对规则的理解不够的裁判员)大都会判其为二次运球违例,这是对规则理解不透的表现。理解不透的地方有两个:一是何谓“队员控制球”,二是何谓“漏接”。
规则第二十八条控制球的解释是:队员拿着或运着一个活球时,在掷界外球的队员可以处理球时为队员控制球。规则第三十八条运球规则一、四:“下列情况不是运球:在运球开始或结束时,队员偶然的失掉球,然后恢复控制球(漏接)。”根据这两条规则,判例1滑落在地又拿到此球属于漏接,不是运球,不应判罚为“二次运球”违例。该动作符合规则,属于好球,应继续比赛。判例2“接球不稳从手中脱落在地面上”不算控制球,“又首先拿到”才算控制球,之后的运球符合规则,不应判“二次运球”违例,属于好球,继续比赛。上述两例都可以用“漏接”来概括解释和理解。
2、关于“脚球”、“脚踢球”
在篮球比赛中,球偶然的触到脚、腿或者腿、脚偶然的触到球的情况时有发生。规则第二十七条:如何打篮球“一、篮球是用手来打的运动项目,带球跑,踢球或拳击球是违例。二、踢球就是用膝以下腿的部位或者脚去踢球或拦阻球。只有故意地做这种动作才是违例。三、脚、腿偶然地碰到球不算违例。”根据规则的精神,只要脚、腿不是故意去触碰球,都是好球,不管是球碰脚还是脚碰球(偶然的、非故意的)。这一点,我们基层的裁判员要注意。
3、圆柱体原则———判断比赛中谁对身体接触负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队员占据一个假想的圆柱体内的空间,它包括该队员上面的空间,并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1)前面由手的双掌,
(2)后面由臀部,
(3)两侧由双臂和双腿的外侧,双手、双臂可以在躯干的前面伸展,其肘部的双臂弯曲不超过双脚的位置,因此两臂和双手要举起;他的双脚间的距离应与他的身高成比例。队员在场上占据位置时伸展他的臂或肘是合法的,但是当对方队员试图从他身边界通过时,臂和肘必须放下(在圆柱体内)。如果没有将臂和肘放下,发生接触就是阻挡或者拉人。
在篮球比赛的攻守对抗中,有没有超过自身圆柱体的动作;有没有用身体的手、臂、肩、头、腿、臀来扩大自己圆柱体所占有的空间,或者利用不正确的身体姿势来侵犯别人已经利用圆柱体占有的空间,如果是这样,他对因身体接触所造成的侵人犯规负责任。
4、垂直原则———判断篮下犯规的重要依据
在篮球场上,每一队员都有权占据没有被对方队员占据的任何场上位置。这个原则保护队员所占据的地面空间和当他在此空间内垂直跳起时的上方空间。一旦队员离开他的垂直位置并与已经建立了垂直位置的对方队员发生身体接触,离开他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队员对此接触负责。对于防守队员垂直地离开地面(不超出他的圆柱体)或在圆柱体内全面伸展他的双手和双臂则不必判罚。
进攻队员无论是在地面还是腾起在空中,都不能与防守队员发生接触,或用他的手臂来扩展他自己的额外空间。垂直原则具有双重含义,他保护队员拥有的空间和权利,但队员一旦离开垂直位置而发生身体接触,他应对接触负责并可能判他侵人犯规。
5、队员腾空的原则
从球场某点跳起在空中的队员有权力落回同一地点,他也有权落在球场的另一点,只要在起跳点和落地点之间的直接通道上,以及落地点在起跳时尚未被别的队员占据。
如果一名队员已跳起并落地,可是他的动量使其接触了在落地点之外已占据了一个合法防守位置的对方队员,则该起跳者应对此接触负责。在对方队员已跳起在空中后,队员不得移动到他的路径上。移动到腾空队员的身下并造成接触,通常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6、处理身体接触与侵人犯规时应遵循的原则
(1)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以及坚持比赛完整的需要;
(2)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员不应企图靠不必要地打断比赛的流畅来处罚附带的身体接触,况且这样的接触没有给有责任的队员利益,也未置对方队员于不利;
(3)每场比赛中运用常识的一致性;比赛中要记住有关队员的能力以及他们的态度和行为;
(4)在比赛控制和流畅之间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对于参与者们正想做什么以及宣判什么对比赛是正确的,要有一种“感觉”。
7、判断阻挡与持球撞人时应遵循的原则
(1)防守队员必须以面对持球队员并双脚着地来建立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2)防守队员为保持合法防守位置,可以保持静立、垂直跳起、侧移或后移。
(3)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动中,一脚或双脚可以瞬间离地,只要该移动是侧向或向后的,不朝向持球队员。
(4)接触必须发生在躯干上,这样的情况下,应该认为防守队员已经首先在该地点了。
(5)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可以在他的圆柱体之内转身以缓和任何冲撞和避免受伤。如发生上述情况,应认为持球队员已经造成了犯规,即带球撞人犯规。
8、正确判罚队员手部动作中的侵人犯规
8、1下面是合法的手部动作
(1)防守队员封盖的手触及到投篮队员持球的手,包括腕部以上、手背、手掌、手指部分,不管封盖队员是从前面(正面)、侧面,还是从后面(背面)封盖时触及,都是允许的。
(2)投篮的球出手后,由于防守队员封盖的手“偶然”地触到投篮队员的手、臂是允许的。
(3)防守队员在封盖球时,手偶然触及到进攻队员,进攻队员为了保护自己投篮的球而在自己的圆柱体内自然地伸展另一臂和手是正当的。
(4)防守队员在试图努力地去抢球中,手触及到对方队员持球的手(腕部以上)也是合法的。
(5)队员在自己的圆柱体内,为了保护自己,不管他的手放在什么位置,而对方主动向他挤靠时,他只要不推、抱、拉,也是合法的。
8、2下面的手部动作是非法的
(1)防守队员用手触及对方队员,从中获得了利益。
(2)防守队员用手触及对方队员,从中限制了对方的自由移动。
(3)防守队员的手和臂超出了自己的圆柱体的范围而放置在对方持球或运球队员的身上,并保持与其接触。
(4)防守队员把双手置于对方队员的身上。
(5)防守队员用手不断地触及或戳对方队员,可能导致逐步升级的粗暴动作。
(6)进攻队员推开对方摆脱接球。
(7)进攻队员运球时用手推开对方的防守。
(8)占据位置时,用手、肘或臂超出自己的圆柱体去扩展自己的空间和势力范围与对方发生接触。
(9)进攻队员上篮时用不持球的手推开、扒开、拨开对方封盖的手来达到投篮得分的目的。
(10)运球突破时,用不运球的手臂拉、抱、勾对方身体的任何部分,借以达到过人的目的。
(11)背向球篮进攻时,接球和要同伴的传球前用手勾住对方的腰部。
(12)攻守双方队员在抢篮板时,以争取最好的抢球位置时,用手推、拉、抱对方队员;空中抢球时,用手打、拉对方队员;抢到球落地时,挥动肘关节以防止对方队员抢球。
影响基层篮球裁判员判罚尺度的.因素分析
随着篮球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发展,篮球运动成为广大群众最受欢迎的运动项目之一。伴随着开展各种形式的篮球竞赛,基层篮球比赛更加注重强身健体、培养运动兴趣并为终身体育奠定基础。因此强调篮球裁判员的公正性和准确的判罚,裁判员的公正性是双方队员之间能够顺利地比赛的首要保障,判罚尺度准确与否则彰显裁判员自身心理素质、身体素质、业务能力水平的高低。裁判员的一个错判或漏判可能会改变整场比赛的走向,因此裁判员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业务水平等都能够对准确判罚产生一定影响。本文力求于分析影响基层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的各种因素,使得基层篮球运动得到健康积极的发展,推进社会和谐繁荣。
1研究方法
1.1文献资料法
采用关键词“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尺度因素”等在“读秀”数据库检索相关文献7篇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影响篮球裁判临场判罚尺度的因素,为本课题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1.2逻辑分析法
对搜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得出结论。
2影响因素分析
2.1业务能力、思想素质对判罚尺度的影响
掌握篮球裁判规则和篮球技、战术运用是篮球裁判员的必需。“篮球规则”是篮球比赛中运动员必需遵守的活动准则,什么是为例,什么是犯规,应在规则允许的区域里发挥自己的技能,超过规则的范围则就需要付出代价。裁判员是在规则的范围里对运动员的行为准则进行评判,就像篮球场上的“法官”,在以服从规则要求为前提,结合裁判员的临场能力公平公正的把控好比赛,维持一场比赛的顺利进行。扎实的业务能力能使裁判员在比赛中熟练的把控场上复杂局面,只有在精通技、战术的基础上才能知道运动员做每一个动作目的,才能对判罚犯规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有自己的把握。
业务能力的好坏不是评价一名裁判员好坏的唯一标准,思想素质也是裁判员必备的。一场比赛中裁判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可能有高低之分,但是思想素质上的问题却是不能有偏颇的,主观意识的偏差会改变一场比赛的胜负关系,破坏了比赛的公平性,也就失去了裁判员该有的评判原则和存在价值。
2.2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对判罚尺度的影响
随着篮球运动朝着高对抗、高速度、高强度的方向发展,比赛中的对抗性更强,竞争更加激烈,攻守转换节奏、速度加快,给临场裁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基层比赛没有高水平和职业比赛那么的“高”,但其很多特点却仍然存在于比赛中。现今的篮球比赛特点对裁判员的身体素质的要求更高,需要裁判员在场上随意的转换速度节奏,要求耐力、速度完全能适应比赛的需要,否则因体力不济跟不上比赛的节奏而漏判或因没及时取到合理位置而错判而不利于整场比赛的进行。
在基层比赛中,外界的干扰性太强,要求裁判员心理素质非常过硬,基层比赛的球员对规则的不正确解读、场边的观众对裁判判罚不理解的谩骂吆喝声以及教练的质疑声都给裁判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压力。需要裁判员根据当地地篮球文化对判罚做适应的调整,并自身有一个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不然就会对比赛的掌控和判罚尺度的不统一,自乱正脚,无法专注于比赛,以至于影响临场制裁水平,最终影响比赛的结果。在比赛中,如何控制好自己的内心活动和外界干扰,是篮球裁判员必需掌握的。
2.3其他因素对判罚尺度的影响
除了业务能力、思想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对裁判员的临场判罚尺度有一定影响外,还有视野、场地、天气等因素也会对裁判员执裁有一定影响。在夜间比赛灯光光线照明使裁判员的视野受限,出现重影,闪光而造成的漏判和错判;场地情况较差,裁判员会担心在急速转换当中是否会受伤,跑动上会有所顾虑,而导致跑位不及时影响视觉上的观察及准确的判断;天气情况对裁判员的影响更为明显,雨天比赛时雨水会侵入眼能眼睛影响视线、高温天气会使人四肢无力体能下降、低温天气使人肌肉僵硬行动迟缓;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有可能直接导致裁判的判罚失误,这些客观情况的出现会给裁判员的心理造成很大波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裁判员的执法水平。
3建议
3.1理论知识
理论知识的学习是我们在篮球场上合理执裁的基础。裁判法随着篮球运动的发展在革新,裁判员应对新的裁判知识及时地学习,与时俱进,以便把握时局,掌握方向。同时,裁判员应多关注国际赛事和多类型的篮球比赛,不断地求新,也可观看知名裁判执裁的比赛,进行分析和交流,补充新知识弥补执裁技巧的不足,以至在高速发展的篮球运动中跟上步伐不被淘汰。
3.2心理素质
裁判员良好的心理素质在面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可以冷静的心理来应对,使得判罚有理有据,并给予同伴镇定自若的回应。裁判员的心理素质是从不断的临场比赛中磨炼出来的,是不断积淀的过程。只有经历的多了面对一些棘手的情况才能以更冷静的态度处理,在积淀的过程中需要做到“走出去”接受裁判培训,学习中不急功净利、不骄不躁,才能使得心理素质得以提高。
3.3身体素质
在大型比赛之前,建议裁判员根据自己身体状况做一个详细的锻炼计划,有规律的生活作息,并严格实施自己的计划,使自己的身体素质在比赛中呈现出最好的状态。如在比赛前两周坚持每天跑步3~5公里,每周至少3次,保护好视力,饮食上不要暴饮暴食,对自己形体上做到严格的控制,并要定期进行莱格尔音乐的练习。
3.4思想素质
裁判员在篮球场上要坚持规则、权利平等,认真工作。在参与执裁工作期间禁止与比赛球队队员饮酒、娱乐和熟识的队员有其他接触,保持良好的自身素质与职业修养,拒绝受其贿赂出现帮吹,更不能因私人情感或者其他因素而不公正地判决比赛[5]。裁判员需要不断学习,用理论知识来开阔自己的视野,提升自己的思想境界、职业修养以便于能够公平公正的吹好每一场比赛。
3.5对其他影响因素的建议
对于人工照明造成裁判员判罚视野的影响,首先针对照明设施可以进行改善,提倡用更接近自然光的光线照明,其次就是裁判员自身在选位上做到脚步移动快速,裁判员之间的范围缩小,同时夜间执裁可以采用三人执裁法,尽可能的减少错判和漏判的发生。
篮球比赛的场地尽可能的选择平坦、宽敞的地面,避免在不规则的场地进行篮球比赛,对于球员和裁判员都是一种保护。篮球比赛赛程可以安排两套,晴雨天、室内外场地都要制定,避免天气变故而带来的麻烦。在裁判人员的分配上要充足,对于紧张的比赛,对场上裁判员的分工明确,不让裁判员感到疲惫,达到正常裁判水平。在裁判员酬金方面也按照付出比例相应获得,这对提高裁判员积极性有很大关系。使比赛顺利进行。
篮球比赛中会出现很多的犯规,那么大家知道这些犯规是如何制定的吗?下面是我为你介绍篮球犯规的原则,希望大家喜欢!
篮球犯规定义
1.1 犯规是对规则的违犯,含有与对方队员的非法身体接触和/或违反体育道德的举止。
1.2 一个队可被宣判任何数量的犯规,不考虑罚则,犯规者的每一犯规应登记,记入记录表并相应地被处罚。
篮球犯规的一般原则
2.1 圆柱体原则
圆柱体原则定义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队员占据一个假想的圆柱体内的空间。它包括该队员上面的空间,
并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双掌。
·后面由臀部,和
·两侧由双臂和双腿的外侧
双手和双臂可以在躯干前面伸展,其肘部的双臂弯曲不超过双脚的位置,因此两前臂和双手是举起的。他的双脚间的距离应依据他的身高有所不同。
2.2 垂直原则
在比赛中,每一队员都有权占据未被对方队员已经占据的任何场上位置圆柱体。
这个原则保护队员所占据的地面空间和当他在此空间内垂直跳起的上方空间。
队员一离开他的垂直位置圆柱体并与已经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对方队员发生身体接触,离开他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队员就对此接触负责。
防守队员垂直地离开地面在他的圆柱体内或在他自己的圆柱体内把双手和双臂伸展在他的上方,则不必判罚。
无论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进攻队员不应用下列方式与处于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发生接触。
·用他的手臂为自己扩充套件更多的空间清除障碍。
·在投篮中或紧接投篮后伸展他的双腿或双臂去造成接触。
2.3 合法防守位置
当一名防守队员:
·面对对手,并且
·双脚着地时。
他就占据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合法防守位置从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伸展到他圆柱体的上方。他可将他的双臂和双手举过头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须在假想的圆柱体内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势。
2.4 防守控制球的队员
当防守控制正持着或运著球的队员时,时间和距离的因素不适用。
每当对方队员在持球队员面前占据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间完成的,持球队员必须料到被防守并必须准备停步或改变他的方向。
防守队员建立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须在占据位置前没有造成接触。
一旦防守队员已建立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动以便防守他的对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双臂、双肩、双髋或双腿,并通过做来造成接触以阻止从他身边通过的运球队员。
判断一起涉及持球队员的撞人/阻挡情况时,裁判员应运用下列原则:
·防守队员必须以面对持球队员并双脚着地来建立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队员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静立、垂直跳起、侧移或后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动中,一脚或双脚可以瞬间离地,只要该移动进侧向或向后的,而不是朝向持球队员前移的。
·接触必须发生在躯干上,在这样的情况下,防守队员将被认为是已经先在接触地点了。
·已经占据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可以在他的圆柱体之内转身以避免受伤。
在上述任何情况中,应认为该接触是由持球队员造成的。
2.5 防守不控制球的队员
不控制球的队员有权在球场上自由地移动,并占据任何未被另一队员已经占据的位置。
当防守不控制球的队员时,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应适用。防守队员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动的对方队员的路径中占据一个位置,以致后者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距离停步或改变他的方向。
此距离与对方队员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于正常的1步,也不必多于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防守队员在占据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重视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并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他对该接触负责。
一旦一名防守队员已经建立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为防守对方队员他可移动。他不得在对方队员的路径中伸展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对方队员从他身边通过。他可以在他的圆柱体内转身以避免受伤。
2.6 腾空的队员
从球场某地点跳起在空中的队员有权再落回同一地点。
他有权落在球场的另一地点,只要在起跳时落地点以及起跳和落地地点之间的直接路径上,在起跳的时间尚未被对方队员占据。
如果一名队员已跳起并落地,可是他的冲力使其接触了在落地地点之外已占据了一个合法防守位置的对方队员,则该跳起队员对此接触负责。
在队员已跳起在空中后,对方队员不得移动到他的路径上。
移动到腾空队员的身下并造成接触,通常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2.7 掩护: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护是试图延误或阻止一名不球的对方队员到达希望到达的场上位置。
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
·发生接触时是静止的在他的圆柱体内。
·发生接触时双脚着地。
是合法的掩护。
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
·发生了接触时正在移动。
·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外做掩护,发生接触时,没有给出足够的距离。
·发生了接触时,对移动中的对手没有重视时间和距离的因素。
是非法的掩护。
如果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内做掩护前面的或侧面的,做掩护的队员可按自己的意愿靠近对手以建立掩护,只要没有接触。
如果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外做掩护,做掩护的队员必须允许对手身掩护迈出正常的一步而不发生接触。
如果对手在移动中,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应适用。做掩护的队员必须留出足够的空间,以便被掩护的队员能通过停步或改变方向来避免掩护。
要求的距离是不得少于正常的1步,也不必要多于正常的2步。
与已经建立掩护的队员的任何接触,由被合法掩护的队员负责。
2.8 撞人
撞人是有球或无球队员推开或移动对方队员躯干的非法身体接触。
2.9 阻挡
阻挡是阻碍持球或不持球对方队员进行的非法身体接触。
如果试图做掩护的队员在移动中与静止或后退的对方队员发生接触,则判罚掩护队员一次阻挡犯规。
如果队员不顾球,面对着对方队员并随着对方队员的移动而移动他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对所发生的任何接触负主要责任。
所谓“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护的队员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队员在场上占据位置时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圆柱体之外是合法的,但当对方队员试图通过时,它们必须被移到他的圆柱体之内。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圆柱体之外并发生接触,这是阻挡或拉人。
2.10 无撞人半圆区
球场上画出无撞人半圆区的目的是,指定一个特定的区域用于解释篮下的撞人/阻挡情况。
向无撞人半圆区的任何突破情况中,当:
·进攻队员腾空并控制球,并且
·当试图投篮或者传球,并且
·防守队员的双脚在无撞人半圆区内。
进攻队员与防守队员在无撞人半圆区内的身体接触不应被宣判为进攻犯规,除非进攻队员非法地使用他的手、手臂或者身体。
2.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触对方队员
用手触及对方队员,本身未必是犯规。
裁判员应判定引起接触的队员是否已经获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队员引起的接触在任何方面限制对方队员的移动自由,这样的接触是犯规。
当防守队员处于防守位置,并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身上并保持接触以阻碍他行进,就发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复地触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是犯规,因为这可导致粗暴的比赛。
当持球的进攻队员:
·为了获得不公平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缠绕防守队员。
·为了阻止防守队员的防守或试图抢球,或为了在他和防守队员之间创造更大的空间,“推开”防守队员。
·运球时,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对方队员获得控制球。
这是持球进攻队员的犯规。
当不持球的进攻队员为了:
·摆脱去接球。
·阻止防守队员的防守或试图抢球。
·扩充套件更大的个人空间。
而“推开”防守队员,这是不持球进攻队员的犯规。
2.12 居中策应
垂直原则圆柱体原则适用于居中策应。
位于中锋位置的进攻队员和防守他的防守队员必须尊重彼此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权利。
位于中锋位置的进攻队员或防守队员用肩或髋将他的对方队员挤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体的其它部位去干扰对方队员的活动自由,是犯规。
2.13 背后非法防守
背后非法防守是防守队员从对方队员的背后与其发生的身体接触。防守队员正式图去抢球的事实,不证明从背后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是正当的。
2.14 拉人
拉人是干扰对方队员移动自由的非法身体接触。这种接触拉人可能发生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2.15 推人
推人是队员用身体的任何部分强行移动或试图移动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对方队员时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
第3条 侵人犯规
3.1 定义
侵人犯规是:无论在活球或死球的情况下,攻守双方队员发生的身体接触的犯规。
队员不应通过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髋、腿、膝、脚或将其身体弯曲成“不正确的姿势”超出他的圆柱体去拉、阻挡、推、撞、绊对方队员,或阻止对方队员行进;也不得放纵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动作去这样做。
3.2 罚则
应登记犯规队员一次侵人犯规。
3.2.1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
·由非犯规的队在最靠近违犯的地点掷球入界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犯规的队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则应运用第41条全队犯规:处罚的规定。
3.2.2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应按下列所述判给投篮队员若干罚球:
·如果投篮成功,应计得分并判给1次追加的罚球。
·如果从2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2次罚球。
·如果从3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3次罚球。
·在结束一节的比赛计时钟讯号时或恰好响之前,或当24秒钟装置讯号响时或恰好响之前,队员被犯规了,此时球仍在该队员的手中,并且投篮成功,不应计得分,应判给2或3次罚球。
第4条 双方犯规
4.1 定义
双方犯规是两名互为对方的队员大约同时相互发生侵人犯规的情况。
4.2 罚则
应给每一犯规队员登记一次侵人犯规。不判给罚球。比赛应按下列所述重新开始:
在发生双方犯规的大约同一时间,如果:
·投篮得分,或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得分,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从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某队已控制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最靠近违犯的地点掷球入界。
·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第5条 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5.1 定义
5.1.1 根据裁判员的判断,一名队员不是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的范围内合法地试图去直接抢球,发生的接触犯规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5.1.2 在整场的比赛中裁判员必须对违反体育道德犯规解释一致并只判定其所作所为。
5.1.3 判断犯规是否是违反体育道德的,裁判员应运用如下原则:
·如果一名队员不努力去抢球并发生接触,这是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如果一名队员在努力抢球中造成过分的接触严重犯规,这是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如果防守队员试图阻止一次快攻,从对方队员向后或侧面与其发生身体接触,并且在进攻队员和对方球篮之间没有防守队员,这是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如果一名队员正做合法的努力去抢球正常的争抢发生了犯规,这不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5.2 罚则
5.2.1 应给犯规队员登记一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5.2.2 应判给被犯规队员执行罚球,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一节。
应按下述原则判给若干罚球: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加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并且球未中篮,:2次或3次罚球。
5.2.3 当队员被登记2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时,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5.2.4 如果队员在5.2.3情况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应只处罚违反体育道德的罚则,不追加取消比赛资格的罚则。
第6条 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6.1 定义
6.1.1 队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任何恶劣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6.1.2 已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应由登记在记录表上的助理教练员接替。如果记录表上没有登记助理教练员,应由队长CAP接替。
6.2 罚则
6.2.1 应给犯规者登记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6.2.2 每当犯规者依据这些规则各个条款被取消比赛资格,他应去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或者,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6.2.3 罚球应判给:
·如果是一起非身体接触犯规:由对方教练员指定任一本队队员;
·如果是一起身体接触犯规:被犯规的队员。
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1节。
6.2.4 罚球的次数应按如下规定: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加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并且球未中篮:2或3次罚球。
第7条 技术犯规
7.1 行为规定
7.1.1 比赛的正当行为要求双方球队的成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出局的队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员、记录台人员以及技术代表如到场有完美和真诚的合作。
7.1.2 每支球队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获得胜利,但胜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的要求。
7.1.3 任何故意的或再三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规则的精神,应被认为是一次技术犯规。
7.1.4 裁判员可以通过警告或甚至宽容那明显是无意的,并不直接影响比赛的、轻微的违犯来预防技术犯规的发生,除非在警告后重复出现同样的违犯。
7.1.5 如果在球成活球后发现了一次违犯,比赛应停止并登记一起技术犯规。应将技术犯规同发生在被登记的时候一样来执行罚则。在违犯与比赛停止之间的间隔内无论发生了什么应有效。
7.2 暴力行为
7.2.1 比赛中可能发生与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相违背的暴力行为。裁判员应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过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来制止。
7.2.2 无论何时在队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之间,在比赛场上或其附近发生暴力行为,裁判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去制止他们。
7.2.3 任一上述的人员公然地挑衅对方队员或裁判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裁判员必须将此事件报告给竞赛的组织部门。
7.2.4 保安人员可以进入比赛场地,只要裁判员要求这样做。然而,如果带有明显采用暴力行为意图的观众进入球场,保安人员必须立即干预以保护球队和裁判员。
7.2.5 所有其它区域,包括、出口、过道、休息室等,由竞赛组织部门和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管辖。
7.2.6 裁判员绝不允许队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的能导致比赛器材损坏的行为出现。
当裁判员观察到这类行为时,应立即给违犯队的教练员一次警告。
如果重复该行为,应立即宣判有关的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
7.3 定义
7.3.1 技术犯规是没有身体接触的犯规,行为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无视裁判员的警告。
·无礼地碰触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球队席人员。
·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交流中没有礼貌。
·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语言和举动。
·戏弄对方队员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摇动妨碍其视觉。
·过分挥肘
·在球穿过球篮之后故意地触及球或阻碍迅速地执行掷球入界以延误比赛。
·跌倒以伪造一次犯规。
·悬吊在篮圈上,致使队员的重量由篮圈支撑,除非扣篮后,队员瞬间地抓住篮圈,或者,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果他正式图防止自己受伤或使另一名队员受伤。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防守队员干涉得分,应判给进攻队得1分,随后执行登记在该防守队员名下的技术犯规罚则。
7.3.2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技术犯规是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交流中没有礼貌或触碰他们的犯规;或是一次程式上的或管理性质的违犯。
7.3.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教练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由于自身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登记了2次技术犯规“C”时。
·由于球队席人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而被登记了3次技术犯规三次全部登记为“B”或者其中一次是“C”。
7.3.4 如果教练员在7.3.3情况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应只处罚技术犯规的罚则,不取消比赛资格的罚则。
7.4 罚则
7.4.1 如果:
·判罚队员技术犯规,应作为队员犯规登记在该队员名下,并计入全队犯规中。
·判罚教练员“C”、助理教练员“B”、替补队员“B”、出局的队员“B”或随队人员“B”,应登记在教练员名下,并不计入全队犯规次数中。
7.4.2 应判给对方队员1次罚球,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掷球入界。
第8条 打架
8.1 定义
打架是两名或多名互为对方队的人员队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之间的肢体冲突。
本条款仅适用于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
8.2 规定
8.2.1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或界限的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或随队人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8.2.2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为了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只允许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在这种情况中,他不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8.2.3 如果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并不协助或试图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8.3 罚则
8.3.1 不论由于离开球队席区域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数量有多少,应给教练员登记一次单一的技术犯规“B”。
8.3.2 如果双方球队的成员在本条规定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并且没有其它的犯规罚则,比赛应按下面所述重新开始:
由于打架而停止比赛,大约在同一时间,如果:
·投篮得分,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从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某队已控制了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线掷球入界。
·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8.3.3 所有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应按照B.8.3款所描述的记录并不作为全队犯规次数中。
8.3.4 所有涉及在场上打架的队员或在打架之前发生的任何情况的可能存在的犯规罚则,应按第42条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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