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其中第一章部分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能随意调整员工的上下班时间。
首先,劳动合同里一般会约定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如果公司进行调整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里的内容,公司应当跟员工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方能进行变更,否则不能。
其次,若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员工每天具体的劳动时间,则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实际工作及员工具体的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员工上下班的时间,并且应当合理和合法,确定之后也应当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有变相刁难员工,逼迫员工主动辞职之嫌,是违法的。
再次,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总的来说,公司安排员工每天上班的时间不应超过八小时,超过了属于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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