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鉴证章:是指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程序及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认后盖的印章。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中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以后,就已经取消了 这个要求,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再要求必须要经劳动部门鉴证,只要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就可以了。
(1)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要亲自向劳动合同鉴证机关提出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的口头或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受权代理人,如劳资处、科长或其他工作人员,但必须出具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当事人,应当向鉴证机关提供下述材料:
1)劳动合同书及其副本;
2)营业执照或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被招用工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被招用人员的学历证明、体检证明和《劳动手册》;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鉴证机关审核:鉴证机关的鉴证人员按照法定的鉴证内容,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劳动合同鉴证过程中,鉴证人员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鉴证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应当要求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核实;鉴证人员有权就劳动合同内容的有关问题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内容不合法、不真实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立即向当事人提出纠正:当事人对鉴证人员的处理认为有不当之处时,可以向鉴证人员所在的劳动行政机关申诉,要求作出处理。劳动合同鉴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鉴证机关交付鉴证费。
(3)确认证明: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经过审查、核实,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予以确认,由鉴证人员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或附上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和鉴证人员签名的鉴证专页。
按现行规定:劳动合同书不需要鉴定机关盖章的,双方签字即可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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