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的原则是: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是:风险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风险分散原则。
险经营是为了实现保险经营过程的合理化和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对其各个环节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和协调活动。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形式和职能分配看,多数是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保险经营活动主要特点: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保险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的计算具有特殊性;投资在保险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1.原则(1)经济核算原则(2)随行就市原则(3)薄利多销原则2.特殊原则(1)风险大量原则(2)风险选择原则(3)风险分散原则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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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险经营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答案:保险经营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有:
(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根据保险的保障性和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危险活动中发生欺诈行为,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2)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是根据危险的破坏性和被保险人转移危险、分散损失的目的确定的。换句话说,可保利益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
(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根据保险人对投保的风险有选择地接受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对损失原因的认识,正确确定保险责任,建立处理保险理赔争议的基础,及时进行补偿。
(4)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根据保险职能确定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损失补偿数额,防止保险中出现投机行为,避免被保险人取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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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业务的两大基本类别必须分开经营。因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不同,使得这两种保险业务各有特点。在承保手续、订立的要求、保险责任、保险计费的基础、保险金的赔付、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以及公司的解散、清算等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因此,保险公司有必要进行分业经营。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有利于实现保险业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业水平,同时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有相应的赔付能力,维护保户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关于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是指同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下设两个部门分别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或者设立分公司经营与本公司不同的保险业务,都是违反保险法关于分业经营原则的。同时,保险法规定,保险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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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除贯彻一般商品经营原则,如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等,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经营原则:
(1)风险大量原则。风险大量原则是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大量的具有同类性质与同类价值的风险与标的。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2)风险分散原则。风险分散原则是保险人为了保证经营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若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过于集中,则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产生责任累积,使保险人无力承担保险风险。分散风险的方法有:按地理范围分散;多种经营补偿分散,跨时间的风险分散。
(3)风险选择原则。风险选择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等应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与评估,并根据判断作出选择。风险选择分为两种形式有:事先选择和事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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