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两纲是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发挥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政府制定并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中国儿童发展纲
结尾是正文的收束,应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今后的方向、任务和措施,表明决心、展望前景。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乡镇妇幼保健工作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乡镇妇幼保健工作总结1
扶沟县20__年妇幼保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在妇联、教育、计生等相关部门配合下,通过各级医疗保健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了发扬成绩,查找不足,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与人群
扶沟县辖16个乡、镇、场,411个行政村,总人口744315人。县卫生局辖16个乡、镇、场卫生院,411个村卫生所。全县已婚育龄妇女147645人,7岁以下儿童52582人,5岁以下儿童35364人,3岁以下儿童22013人,当年出生6411人。
二、认真做好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围产期保健工作是妇幼保健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党和政府都给予高度重视,特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极大地提高新法接生率和住院分娩率,孕产妇和新生婴儿的生命安全得到大力保障。各级妇幼保健人员,大力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县妇幼保健院增设围产期保健门诊、高危妊娠门诊及孕妇学校。当年活产数6411人,产妇总数6404人,孕产妇系统管理5503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85.84%;产后访视5669人,产后访视率88.43%;住院分娩6173人,住院分娩率96.29%;新法接生6351人,新法接生率达99.06%;孕产妇死亡3例,孕产妇死亡率46.79/10万。
三、扎实做好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系统管理率,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儿童保健工作是妇幼保健另一项重要内容,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倍受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当年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46941人,儿童保健管理率达89.27%;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19350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7.92%。5岁以下儿童营养评价,实查29565人,结果显示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1.15%,说明儿童的营养状况有待改善。县妇幼保健院“六一”儿童节前夕,在县教委大力支持下,在各幼儿园教职员工积极配合下,对城镇所属的7所幼儿园集体儿童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格检查,共体检2109人,检出缺点疾病630人,检出率为29.87%。对检出的轻度贫血176人,佝偻病120人,龋齿350人,腹股沟疝9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3人,在保护儿童隐私前提下,提出相应的诊疗处理意见,深得家长的好评。通过群策群力的保健措施实施,全县5岁以下儿童死亡79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2.32‰;婴儿死亡率58例,婴儿死亡率9.05‰。
四、积极做好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改善妇女整体健康状况,保护劳动力资源
妇女是重要的劳动力资源,是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国家一直给予相应的保护政策。县、乡医疗保健、计生部门共对79443名妇女进行了妇女病普查普治,检查率为161.42%,查出妇科病35808人,妇科病率为45.07%。在县妇联大力支持下,县妇幼保健院坚持一年一度的城镇妇女病查治工作,3—5月份共普查单位98个,普查人数870人。由于普查的项目全,有乳腺检查、妇科检查、b超检查、阴道镜检查、宫腔镜检查及阴道脱落细胞学检查,妇女患病率达80.00%,查出子宫颈癌3例,属较高水平。经过相应的规范治疗,妇女整体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五、继续做好生育技术指导工作,杜绝生育手术死亡的发生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仍是妇幼保健重要内容。县妇幼保健院作为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一直注重对乡级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培训,取得明显效果。当年各项节育手术总数4884例,放取节育器占49.30%,输卵管结扎占2.83%,人工流产率占10.24%,药物流产占20.07%,引产占2.52%,无一例引产死亡发生。
六、做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为全省实施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自_年以来,我县一直是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点。孕产妇死亡监测在全县实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在崔桥乡实施,出生缺陷监测在县医院和保健院实施。多年来县医院妇产科、小儿科、保健院保健科、崔桥卫生院防保站,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的工作作风,踏踏实实、甘干奉献,每季度向上级输送宝贵的科研资料,为全省制定切实可行的妇幼卫生工作方略,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七、实施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促进我县妇幼卫生工作紧跟时代发展步伐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我县实施以来,极大地提升了全县妇幼保健工作服务能力。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的理念已深入人心。项目信息科学管理、青少年保健门诊及计划生育规范服务培训,以及项目县互访参观学习,使我们大开了眼界,把握住了妇幼卫生发展的时代脉搏。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围产期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门诊的规范建立与正常运行,使我县妇幼卫生工作跟上了时代发展步伐,妇幼保健工作面貌一新,优质规范服务及各项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使我县妇女、儿童、男性及青少年受益非浅。
八、实施出生及出生缺陷监测项目,掌握个案信息,锻炼一批专业技术队伍,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
20__年国务院淮河流域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全面启动,实施出生及出生缺陷监测项目,各乡、县直医疗保健单位及时网络直接出生、死亡及缺陷信息,保健院保健科负责终审。自_年6月下旬实施以来,截至到11月22日已累计上报6870例,出生缺陷17例,不但及时掌握了个案信息,拓宽妇幼保健服务内涵,而且锻炼一批专业技术队伍,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
乡镇妇幼保健工作总结2
通过全体幼保健人员的共同努力,20__上半年度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各项指标继续稳定在较好水平。现将妇幼保健院工作总结如下,敬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我单位始终以保健为中心,实现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认真做好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同时,克服诸多困难,筹集资金添置医疗保健设备,改善服务环境和服务条件,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服务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做了农村宫颈癌筛查及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免费发放两项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对区35—59岁之间的名农村妇女实施巴氏细胞学检查,对具有阳性体征的名妇女实施阴道镜检查,对名妇女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经查确诊为宫颈癌的妇女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报销。
1、宫颈癌检查
(1)妇科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
(2)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或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
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包括取材、涂片、固定、染色以及采用TBS描述性或巴氏分级报告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
醋酸染色检查及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仅限于资源匮乏、没有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条件(包括设备、读片人员等)的地区使用。
(3)阴道镜检查
对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或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结果可疑者或阳性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4)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可疑或阳性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对于周边地区发放项目宣传画册,组织专家开展义诊活动,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居(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张贴“宫颈癌防治宣传海报”,发放“致姐妹们的一封信”,深入农户进行座谈,在新闻媒体开展卫生科普宣传活动。卫生局协调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区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确定妇女宫颈癌检查及确诊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管理相关信息;对项目实施监督,定期向市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进展情况。
二、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免费发放工作
我国是出生缺陷的高发国,先天残疾儿童总数高达80—120万,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成为降低婴儿死亡率的难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要求,要求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为此卫生部决定在全国农村妇女中开展该项目。结止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区县制定了项目方案,召开了项目工作会,部分区县已将药品发放至乡级,有的区县已向群众开展发放工作。本院针对我县妇幼保健工作现状,叶酸的发放要借助结婚登记关和计生服务证发放关,由经过培训的医务人员蹲点发放,提高知晓率、服用率和依从率。
目标人群为(1)居住在农村的准备怀孕妇女;(2)居住在城市的,具有农村户口(含外地农村户口)的准备怀孕妇女。(3)享受柳州市城市低保待遇的妇女
(1)叶酸实行全市统一发放,市、城区、乡镇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逐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各级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管理、储存和发放,严禁发放过期药品,严禁在发放过程中收取费用、搭车售药等行为。本妇幼保健院负责统计叶酸需求量上报区卫生厅,设置专人对叶酸进行管理,严格出入库管理,并定期盘点。
三、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人少事多,加之乡镇卫生院严重缺乏妇幼保健员和妇产科业务人员,孕产妇保健管理覆盖率和儿童保健管理覆盖率等妇幼保健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会做好保健院__年下半年 工作计划 ,争取将各项工作开展得更好。
乡镇妇幼保健工作总结3
我县妇幼卫生工作在市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满族自治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扎实推进“母婴安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妇女儿童保健管理
(一)妇女保健
1、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全县产妇3021人,活产3050人,系统管理2700人,系统管理率88.52%;产前检查3021人,产前检查率99.05%;产后访视2711人,产后访视率88.89%;住院分娩3021人,住院分娩率100%;高危产妇455人,检出率15.06%;高危孕产妇系统管理及住院分娩率100%;围产儿死亡6人,围产儿死亡率1.97%;孕产妇死亡1人;无新生儿破伤风发生。
2、开展妇女病普查,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妇女保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为已婚至64岁妇女开展以预防子宫颈癌、乳腺的癌症为主的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检查25824人,查出各种疾病8596人,发病率33.29%,均进行了相应保健指导和治疗。
(二)儿童保健
1、严格实行“4.2.1”体检制,重点加强对0—3岁儿童系统管理、儿童“四病”防治及学龄前儿童体检工作。全县7岁以下儿童23712人,其中:5岁以下17367人,3岁以下10943人,活产3050人。新生儿访视2739人,访视率89.8%,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23707人,系统管理率99.98%,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9720人,系统管理率88.82%,血红蛋白实查10760人,中重度贫血患病129人,患病率1.2%;对5岁以下儿童进行了营养评价,实查人数13665人,中重度营养不良414人,患病率3.03%。经过系统的体格检查,筛出体弱儿491人,全部进行了专案管理。新生儿死亡10人,新生儿死亡率3.28%;婴儿死亡13人,婴儿死亡率4.26%,5岁以下儿童死亡17人,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5.57%。母乳喂养调查人数2794人,母乳喂养2694人,母乳喂养率96.42%。
2、严格执行《河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对辖区幼儿园实行统一管理,认真实行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儿童凭健康合格证入园制度,坚持每年对在园儿童及幼师进行健康检查。全年共健康检查儿童4597人,查出各种疾病1028人,疾病检出率22.36%;幼师健康检查241人,合格发证241人。针对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要求,成立了督导小组,先后多次对幼儿园负责人和卫生保教人员进行儿童保健知识及流行病学知识培训,同时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对辖区托幼机构逐一进行对照检查,深入查找薄弱环节,严防传染病、食物中毒等不安全事件发生。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会议精神,召开专门会议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及时制定下发相应签发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专人管理,先后3次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全年共签发3214本,换发26本,补发11本,打印或填写错误19本,及时对废证进行回收。
二、重大公共卫生妇幼项目
认真实施重大公共卫生妇幼项目,适时调整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督导考核评估方案,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质量进行督导考核,规范资金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截止十一月底,共为20__名产妇发放补助68.77万元,实行向县财政报账制,手续齐全,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
2、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共为3680名妇女免费发放21811瓶叶酸。
3、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阻断项目在全县范围进行广泛宣传,已免费为126名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今年3月24日及5月8日我县出现HIV感染孕妇产下的新生儿,在市妇幼保健院指导下及时对2名新生儿进行阻断性用药,并进行个案管理。
4、“降消”项目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橱窗、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共印制宣传材料10种、发放8100份宣传单、悬挂横幅4条,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1500多张,健康教育覆盖面达到85%以上。利用驻县蹲点专家、县技术指导组下乡指导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采取传帮带的方法培训产科技术人员。
年内驻县蹲点专家、县技术指导组开展技术指导4次,举办全县产科技术人员、妇幼保健人员和乡村医生“三基”考核1次,考核合格率100%。20__年度项目资金2.9万元,已使用2.9万元。其中,人员培训经费1万元,社会动员经费1.5万元;驻县蹲点专家经费0.4万元。
三、出生缺陷防治
1、积极宣传产前筛查的目的、意义,不断提高产前筛查知晓率和覆盖面,全年产前筛查258人,筛查出高风险19名,全部进行了相应处理。
2、进一步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力度,制定了20__年筛查率达到95%以上的工作目标,县医院、县中医院等主要助产单位积极相应,分别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筛查工作,新生儿筛查3666人,筛查率100%。
四、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管理,确定信息报送、管理人员,采取现场指导和业务培训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报送人员业务水平。出台专门文件规范信息报送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完善各项工作记录,杜绝漏报、错报、不报现象发生,同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各项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上报及时、数据准确。
五、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问题
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基本设备不足,乡镇卫生院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县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积极筹划妇幼保健院基础设施建设,将乡镇卫生院妇幼卫生技术人员配备纳入卫生系统人员招录整体规划,通盘考虑,合理调配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加强基层业务技术指导,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服务能力。
乡镇妇幼保健工作总结4
20__年里,在上级部门和本院领导的支持下,我院妇幼保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先总结如下:
一、全镇总产妇数494人,活产数494人,其中新法接生494人,其中新法接生率100%,住院分娩率100%,无死胎死产,高危产妇50人,高危管理50人,高危管理率100%,无产妇死亡,无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无新生儿死亡,无产褥感染。贫困救助356人。
二、全年召开保健院及乡医例会4次,结合例会并就一些常见病、突发病的急救和基本处理、上送转诊的知识进行培训,全年出墙四期,利用门诊诊病开展教育宣传。
三、做好围产期保健工作,有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建卡人数494人,建卡率100%,产前检查494人,其中早孕检查人数464人,早孕建卡人数93.9%,产前检查率100%,产后访视人数474人,产后访视率95.9%,系统管理467人,系统管理率94.5%。
四、做好孕期保健工作,有早孕检查和孕期检查,早孕检查人数有518人,早孕检查率68.2%,孕期检查人数有759人,孕期检查率100%,HMB补助人数443人,叶酸发放人数249人。
五、今年我院对0-6岁儿童进行免费体检,应检儿童为3020人,实检人数1747人,受检率57.8%。对在检查中发现疾病的儿童均于治疗,对存在缺点均给予保健指导。
六、开展计划生育活动,搞好优生优育,其中放环9例,取环3例,人流术26例,均无事故发生。
七、规范产科建设,加强产科质量管理,做好孕妇培训以及村级保健员的培训,加强本院妇产科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八、妇女保健,掌握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结合门诊开展妇女普治。九、在取得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妇产科有证人员缺少,本院属偏远山区,交通部方便,群众意识有待提高,本院设备有待增加等,这些问题我们将努力去改善和解决,争取把我院分娩提高一个层次,把我镇的妇幼保健工作做得更好。
乡镇妇幼保健工作总结5
一年来我院妇幼卫生工作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在县妇幼保健站的指导下,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以适应人民群众保健需求为目标,从规范各项妇幼保健常规业务管理工作着手,在做好常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各项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和制度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加强全乡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工作。
以“降消”项目为重点,加强全县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普及新法接生,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努力完成市、县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全面推进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在乡村两级相关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完善例会、督导制度,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今年我院完善了妇幼卫生和降消项目例会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年初工作要点的安排,每月召开由各村妇保人员和院领导参加的妇幼卫生例会,同时进行业务培训,全年共召开例会12次,培训2期,共有28人次参加。加强县对乡,乡对村妇幼卫生工作督导,建立和完善了妇幼卫生基本资料和督导记录,规范了妇幼卫生季度报表时间,从而使妇幼卫生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逻辑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高。
二、深入开展健康教育
为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我院开展了全方位、多渠道和多层次的健康教育,把以妇女为核心,家庭为场所,家庭成员为主要对象的健康教育做为工作的重点,一方面采用在卫生院及各村卫生所悬挂健康教育宣传栏、深入全县访视对象家中“面对面”宣教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
另一方面把我院健教室做为常年开展健教工作的阵地,开展了以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为主的健教工作,为门诊咨询及孕期检查的孕妇及陪员播放光碟,现场咨询。第三,以“三下乡”活动为契机,在主要街道进行健康教育和义诊咨询话动,共发放健教材料3种共计1400份,悬挂横幅2条(次),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20多条(张)。通过卓有成效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健教覆盖面达到了85%以上。
三、找准切入点,坚持以“一法两纲”
我院坚持以“一法两纲”为依据,以降低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住院分娩率,保证母亲安全为目标和任务,开展了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期保健,加强了“三级网络”建设,形成“乡村两级”联动,兼顾网底的保健服务格局,提高了保健质量。
1、妇女保健
我乡15岁以上妇女总数4452人,其中15—49岁育龄妇女2935人,产妇总数99人,活产婴儿100人,孕产妇系统管理人数99人,住院分娩99人,住院分娩率为100%,新法接生99人,新法接生率100%。为了加强孕期保健,提高住院分娩率,早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筛选,实行专案管理,从根本上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今年我院乡妇幼专干、村妇保人员把工作的重点延伸到每个孕产妇家中进行保健服务,使母婴安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控制妇女病患病率,提高我乡农村妇女的健康状况,我院今年对1466名已婚妇女进行了妇女病普查、健康教育与保健指导,其中患肺炎119例,治疗119例;宫颈炎78例,治疗78例,其他妇科病323例,治疗323例。
2、儿童保健
我乡0—7岁儿童692人,其中0岁儿童100人,5岁以下儿童510人,3岁以下儿童314人,其中低体重儿出生数4人,低体重儿出生发生率0.4%,围产儿死亡总数0人,完成了616例儿童(285名散居儿童)的健康检查。
3、降消工作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通知每个在县域外分娩的产妇持相关证件到县妇幼保健站领取项目补助资金。做好降消项目的宣传工作。本年度我乡县域外出生25人,至目前为止已报账24人(其中二次补助8人),金额1.465万元,其中一例患者家属相关发票遗失,没有办法补偿。
四、存在的问题
1、因所辖范围较大,交通不便,不能及时的进行产后访视工作。
2、部分孕产妇保健意识淡薄,对产前检查、产后访视不重视,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底。
3、0岁组儿童保健工作滞后,因家长对保健不理解,导致部分儿童保健工作跟不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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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起诉决定一样,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也是对案件处理的一种结果,因而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发生的差错,刑事诉讼法第142~146条规定了不起诉的具体程序,其具体内容如下:
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凡是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这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不起诉决定书的名称、编号;(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等;(3)案由和案件来源;(4)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其他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5)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刑事诉讼法条款;(6)检察长署名,制作日期和加盖院印;(7)附注事项。
2.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1)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3.解除扣押、冻结。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应当指定检察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6.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和第146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被害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在申诉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出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刑事检察部门提起公诉。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还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讼诉文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法律的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也完善了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制约制度。不起诉决定同样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保证它的正确性至关重要。如果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缺乏一种有效的制约方式,就难以保证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得到纠正,从而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决定能够受到人民法院的制约,不正确的决定就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纠正。
这一期对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整理归纳,内容比较多,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理清条理,避免混淆。
战国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
(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三、商鞅变法
(一)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轻”等主张。
a.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c.不赦不宥。
d.鼓励告奸。
e.实行连坐。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二)历史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根据封建法律规定治理国家和社会。
(2)法令由一统:强调法律统一,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3)严刑重罚:主张严刑重罚,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问答、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则:(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加重;(6)教唆犯加重处罚;(7)自首减轻处罚;(8)诬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赀刑、赎刑、耻辱刑。
三、经济立法
(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
(二)诉讼程序:(1)起诉;(2)纠举与自首。
(三)审判制度:秦朝重视审判工作,把讯问被告和庭审案件作了明确区分,凡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立法概况
(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二)主要罪名: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侵犯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四、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经济法律制度: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
(二)诉讼制度:
(1)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
(3)春秋决狱:
a.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b.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c.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d.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4)秋冬行刑:汉代死刑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二、立法概况:
(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三、刑事立法
(一)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二)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八议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四)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五)封建五刑: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四)刑讯制度化: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下面来看一些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B)
A.盗法 B.贼法 C.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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