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护照步骤如下:
1、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一张。4、 领取护照。当地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审批、制作和签发护照的时间是14个工作日,领取护照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领取护照《回执》和200元工本费。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2、普通护照申请人本人提交如下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详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并提供相应电子档,用光盘拷入并通过公安部系统审核)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特殊调控地区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证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旅游护照,即普通护照,按照一般办理护照的程序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旅游护照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二、第六条,
(一)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四)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护照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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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的办理方法:
1、申请人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4、申请人领取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具体程序是:1、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填写申请表。3、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A、本人身份证。B、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C、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一张。4、领取护照。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审批、制作和签发护照的时间是14个工作日。领取护照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领取护照《回执》和160元工本费。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护照办理需要由申请人本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一)申请人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法律依据】:《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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