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论及其结构三段论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
例如: 知识分子都是应该受到尊重的,人民教师都是知识分子,所以,人民教师都是应该受到尊重的。 其中,结论中的主项叫做小项,用"S"表示,如上例中的"人民教师"; 结论中的谓项叫做大项,用"P"表示,如上例中的"应该受到尊重";两个前提中共有的项叫做中项,用"M"表示,如上例中的"知识分子"。 在三段论中,含有大项的前提叫大前提,如上例中的"知识分子都是应该受到尊重的";含有小项的前提叫小前
楼上所说的都非常正确。至于这两个名字的含义,书上都没有说明。我是这么理解的:
我们知道,逻辑表达式与真值表、卡诺图都是等价的。它们只是逻辑命题的不同表示形式。而最小项和最大项作为特殊的表达式,它们在真值表和卡诺图中,也有很特殊的形式。
我们暂时约定:在某个表达式的真值表中,称取值为1的行为“真行”,称取值为0的行为“假行”;对应的,称卡诺图中取值为1的格为“真格”,称取值为0的格为“假格”。那么对于n个变量的情况:
(1)每1个最小项:都对应真值表(卡诺图)中的1个真行(格),2^n-1个假行(格);
(2)每1个最大项:都对应真值表(卡诺图)中的1个假行(格),2^n-1个真行(格);
而在习惯上,我们都以“真”表示正面,所以:对应着“较少的真行(格)”的项,就称之为最小项,而对应着“较多的真行(格)”的项,就称之为最大项了。
不只是最小项和最大项,其实普通的小项和大项也满足上面的性质。除非表达式只有单独的一个变量,此时它既是小项又是大项,它所对应的的真行行数,恰好是整个真值表的一半。否则,小项所占的真行,肯定比大项的少。
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最小项和小项,是以“逻辑乘法”定义的,最大项和大项,是以“逻辑加法”定义的。而在很久以前,乘法的符号(*或·)就被规定为可以省略不写,而加法符号(+)是非写不可的。那么在形式上,乘法就比加法更紧凑,更短小,所以就称之为小项了。
首先需要纠正您一个错误,您所说的大项和小项,实际上应该是大前提和小前提。大前提和小前提是通过结论的主项和谓项来进行区分,包含结论主项的前提是小前提,包含结论谓项的前提是大前提。一个三段论正确与否,要由大项、中项和小项的位置和相关规则来判定。
如果以1为大前提,2为小前提。很明显“围棋爱好者”是结论的谓项,“健身操爱好者”则是结论的主项。如果得出的结论是:有些爱好健身操的不爱好围棋。那么这是不正确的三段论,因为“围棋爱好者”在前提中不周延,但是在结论中周延,这就违反了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能周延的要求。因此是错误的。
如果以2为大前提,1为小前提。很明显“围棋爱好者”是结论的主项,“健身操爱好者”则是结论的谓项。如果得出的结论是:有些爱好围棋的不爱好健身操。这显然满足三段论第一格EIO式,因此是正确的三段论。
希望能对您有用。
“中项至少周延一次”是说在两个前提中,至少有一次中项的全部外延都被做了断定。
你所举的例子“老虎都是吃肉的,他爱吃肉,所以他是老虎。”中,中项“吃肉的”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中都做肯定命题的谓项,都是不周延的,因此,违反了“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是个无效的推理形式。
正确的推理有很多种形式,在你举的例子的基础上做一下调整,即可构成有效式:“老虎都是吃肉的,这只动物是老虎,所以,这只动物是吃肉的。”在这个例子中,中项是“老虎”,在大前提中做全称命题的主项,是周延的,符合了“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
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逻辑常项是命题中恒定不变的部分,逻辑变项是可以变化的部分。 逻辑变项是指命题形式中可变的部分;逻辑常项是指某一命题形式中固定不变的部分。对于简单命题和复合命题来说其形式是不同的。
逻辑常项是在命题逻辑中的逻辑形式的联结词。逻辑常项是逻辑形式中不变的部分,表示思维的形式。经典命题逻辑的函数完备性定理是说,每一个真值函数都可以用经典命题逻辑中标准的逻辑常项(如析取、合取、蕴涵和否定)来定义。
逻辑常项的不确定性:
同一逻辑形式中逻辑常项,不但决定着该逻辑形式的逻辑性质,而且还规定或制约着逻辑变项的变化幅度。逻辑变项的任意变化都不超越逻辑常项规定的特定范围,这就是逻辑变项的确定性,逻辑变项在逻辑常项规定的特定范围内可以进行的任意变比,这就是逻辑变项的不确定性。
逻辑变项就是这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体。如果认为逻辑变项可以不受逻辑常项的约束,可以绝对地、无条件地进行任意变化,那么这种理解就是对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的歪曲的、放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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