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倦、嗜睡、头痛、烦躁不安、易激动、情绪不稳定、感觉异常,重者步态蹒跚、视力障碍、震颤。
氯甲烷对人基本无毒,但浓度过高时,使空气中氧含量明显降低,使人窒息。当空气中甲烷达百分之25至百分之30时,可引起头痛、头晕、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共济失调。若不及时远离,可致窒息死亡。它是一种强的心脏血管抑制剂,对肝脏、肾脏也有毒性,可能造成肝脏的肿大和坏死。同时,它对中枢神经系统会产生抑制作用。其主要急性毒性作用是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眼及皮肤有刺激作用,并能损害心脏、肝脏、
三氯甲烷又称氯仿,在动物实验中发现其可以致癌。
氯仿有中等毒性,可经消化道、呼吸道、皮肤接触进入机体。它是一种强的心脏血管抑制剂,对肝脏、肾脏也有毒性,可能造成肝脏的肿大和坏死。同时,它对中枢神经系统会产生抑制作用。其主要急性毒性作用是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眼及皮肤有刺激作用,并能损害心脏、肝脏、肾脏,另外可脱脂。人口服10ml(140mg/kg)可致命。
氯仿的急性中毒表现为: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患者先兴奋后麻醉,出现肝、肾损伤等,严重者可因呼吸麻痹、心室纤颤而死亡。皮肤若接触氯仿可出现红斑、水肿、水疱、冻伤等。长期接触氯仿者,主要出现肝脏损害,并伴有消化不良、抑郁、失眠、共济失调等。少数人可引起嗜氯仿癖,饮酒还可增加氯仿的肝脏毒性。
无色透明液体。有特殊气味。味甜。高折光,不燃,质重,易挥发。纯品对光敏感,遇光照会与空气中的氧作用,逐渐分解而生成剧毒的光气(碳酰氯)和氯化氢。可加入0.6%~1%的乙醇作稳定剂。能与乙醇、苯、乙醚、石油醚、四氯化碳、二硫化碳和油类等混溶、 25℃时1ml溶于200ml水。相对密度1.4840。凝固点-63.5℃。沸点61~62℃。折光率1.4476。低毒,半数致死量(大鼠,经口)1194mg/kg。有麻醉性。有致癌可能性。
紧急处理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新鲜空气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误食: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有机溶剂的危害及相关控制标准
有机溶剂可按理化特性、毒作用特点或化学结构进行分类,化学结构相近的同类有机溶剂,其毒作用性质基本相似,如卤代烃类多是肝脏毒物,而带有醛基的有机溶剂一般均具有刺激作用。有机溶剂的基本化学结构为脂肪烃类(aliphatic hydrocarbons,如己烷)、脂环烃类(alicyclic hydrocarbons,如环己烷)和芳香烃类(aromatic hydrocarbons,如苯、苯乙烯),在此基础上,与不同的化学取代基团结合形成不同的有机溶剂。取代基团可以是乙醇基(alcohols,如甲醇、异丙醇)、卤素(halogens,如三氯乙烷)、酮基(ketones,如丙酮、甲基异丁基酮)、脂肪族二元醇类(glycols,如乙二醇)、酯(esters,如甲酸甲酯、乙酸甲酯)、醚(ethers,如乙醚、二氧六环)、羧基(carboxylic acids,如乙酸、丙酸)、胺基(amines,如丁胺、环己胺)和酰胺基(amides,如二甲基甲酰胺)。此外,有机溶剂还包括石油馏出物(petroleum distillates,如溶剂汽油、煤焦油精)和混溶溶剂类(miscellaneous solvents,如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亚砜)。在工业生产中较为常见的有机溶剂有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二氯乙烷和四氯化碳等。
有机溶剂产生的毒害作用多样。几乎所有的有机溶剂都是原发性皮肤刺激物,对皮肤、呼吸道粘膜和眼结膜具有不同程度的刺激作用;能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的非特异性抑制、周围神经疾患和全身麻醉作用。其中有些有机溶剂可特异性地作用于周围神经系统、肺脏、心脏、肝脏、肾脏、血液系统和生殖系统,造成特殊的损害,有的甚至具有致癌或潜在的致癌作用,如氯乙烯在动物实验中可引起DNA烷基化,对沙门氏伤寒杆菌有致突变作用,可引起大鼠和小鼠的乳腺癌、肝癌等癌症,在职业接触人群中,可导致肝血管肉瘤;苯可致大鼠和小鼠的乳腺癌、皮肤癌和口腔癌,对人可造成染色体畸变、白血病,这两种化学物质已被IARC确认为对人类有致癌危害的1类化学物质。
我国职业卫生领域对有机溶剂的研究开展较早,于5O年代初就进行了有关苯等有机溶剂的研究,并在同期参照前苏联的劳动卫生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于1956年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在当时生产技术工艺较为落后的情况下,它对降低生产场所中有机溶剂的污染水平、预防或控制有机溶剂对作业人群的危害起到了积极作用。随后在职业卫生研究领域对有机溶剂的研究,无论是有机溶剂的种类,还是研究的数量,都有大幅度的增加。通过对原有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分析、评价,以及对有机溶剂毒作用机制研究的深化,对有机溶剂的卫生标准重新进行了修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对车间有机溶剂浓度进行了详细规定,部分有机溶剂工作场所控制标准见表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新污染源部分有机溶剂气体排放标准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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