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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季度什么时候申报残保金(每个季度什么时候申报残保金?)

时间: 2023-03-20 16:14:30

每个季度什么时候申报残保金

残保金是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核缴。

核基数的方式有三种:6月、12月份的工资表;

6月、12月份的个税申报明细;

统计报的人员情况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每个季度什么时候申报残保金?

残保金不是按季度进行申报的,是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相关规定比例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扩展资料:

残保金缴纳方式

以北京市2017年残保金征收方式为例:

1、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2、申报缴费期限以及方式:

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参考资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保金怎么申报?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宁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和2022年残保金仍按每人每月20或24元标准执行;2023年,以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征收2022年全年费款,单位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1倍2024年起,单位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目前,残保金相关优惠政策有两个。

一是针对小微企业残保金的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是分档征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这里特别要注意,因为2023年度计算的残保金是以2022年度的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依据,公司只有在2022年度1月份就安排残疾人就业才能最大程度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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