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殖民地时期选举权的严格限制。
由于殖民初期,人口太少,加上振兴殖民地,故未对选举权进行限制;但是,随着殖民地的扩大,逐渐对议会选举的选举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2、19世纪上期普选权的确立。
推动这一时期选举权的动力有:西部新州普选权的影响;杰克逊民主改革。
3、普选权的扩大。
一是纽约妇女大会,二是弱势群体通过司法斗争,三是社会的发展,四是政治家的理想和改革。
本网编辑推荐答案:推荐答案1:完全没有,黑人的选举权是在争夺了约一百年后才获得的。在美国独立初期黑人仍是奴隶,直到1863年林肯签署了著名的《解放黑奴文告》(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1865年南北战争后才废除了黑人奴隶制,赋予黑人“自然权利”。至于黑人的“政治权利”,其中也包括了选举权,到1870年以后的几年才逐步获得了这方面的权利。
因为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了美国是个联邦制的国家,政府权利比各州权利大
而且,它是第一部完整的资本主义宪法,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也从中体现了
但是,它也有不足之处,如奴隶制,和种族歧视,
但是说“选举权,到1870年以后的几年才逐步获得了这方面的权利。 就错了。
黑人选举权最终的意义法律的形势被确认下来,是1870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规定:联邦及各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经的奴役状态而否定或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自此,黑人作为美国公民正式拥有了选举权。
1873年最高法院对屠宰场案的判决,就是联邦一级在黑人民权方面的倒退。在这一案例中,最高法院裁定,公民权利的控制权仍属于各州,而不归联邦政府,同时宣布,阻止个人对他人进行种族歧视的联邦民权法违宪。这条裁决实施上赋予了南方各州制定歧视和排斥黑人的法律的权力。同时,重建结束后,南方政府开始对选举权做出各种附加的规定,比如:读写能力测试,祖父条款以及人头税,为黑人享有选举权设置门槛,这样等于绕过了第十五条修正案,黑人的选举权事实上被剥夺了。
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黑人牧师马丁·路德·金的领导下,黑人开始了大规模的非暴力抗议,斗争的结果是,南方的种族隔离被迫取消。同时,在黑人斗争不断扩大的压力下,1964年国会通过了肯尼迪总统提出的民权法案,这一法案对以行政手段或文化测验的名义阻挠黑人投票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历史进入2008年,这一年,奥巴马入主白宫。
英国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具有当选为国家公职人员资格的公民为候选人。法律对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籍限制。作为候选人者需具有英国公民资格,居住在因果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其他外国人无候选人资格。
二是年龄限制。年满21岁的拥有选举权的人拥有被选举权。不到21岁的英国人和居住在英国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没有被选举权。
三是居住限制。英国对候选人没有任何居住地点和时间限制,因为在英国人的观念中,议员并不代表地方或选区的利益,他们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候选人可以在国家的任何一个选区参加竞选。
四是职业和身份限制。比如,未偿清债务的破产者;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神职人员;贵族;某些管理君主财产收益的官员;法官;文官;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正规武装不对成员;警察;公共公司董事会和政府委员会的成员,没有下议院候选人的资格。
五是因精神问题和刑事问题而丧失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人。
六是已登记为合格公民的人才有候选人资格。
七是在一个选区内需有10个选民联名提名者(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才有候选人资格。
八是要正式作为候选人需交纳150英镑的保证金。如果选举结果未获得八分之一的选票,保证金将上交国库。
实际上,具备候选人资格的人真正要成为公职候选人需得到政党的提名才有当选的可能。
美国选举人团除了个别州并没有实际的投票程序,因为选举人团投票规定的是赢家通吃制度,在举行总统大选之前,总统候选人所属的政党,一般指共和民主两党分别提出自己的全额选举人团名单,选举投票结果公开以后,共和民主两党的总统候选人谁当选,就由那个政党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总统和副总统。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由每个州的普选结果决定候选人在每个州的胜负,然后由选举人将本州的选举人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这种方式可以算作“胜者通吃”。只有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除外,这一点后面会说明。
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总计538张选举人票。
每个州固定有2位参议员,即2张固定选举人票,加上首都所在的哥伦比亚特区有3张专属选票,总计103张选举人票。
另美国各州,大约平均每70多万人,可以选出一名众议员,每位众议员拥有1张选举人票。全美总共435名众议员,总计435张选举人票。
因此每个州的总选举人票数,即等于每个州参议员+众议员的人数。比如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有2位参议员+53位众议员=55张选举人票,而人口最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2位参议员+1位众议员=3张选举人票。
参议员和众议员根据本州的普选结果,投出选举人票。
先前提到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的例外,这2个州,参议员根据本州的普选结果投出选举人票,而众议员根据众议员选区的投票结果进行投票。打个比方,内布拉斯加有2位参议员,3位众议员,总共5张选举人票。候选人A,在内布拉斯加州获胜,但细分到3位众议员的选区,赢得了2个选区,另一个选区为候选人B获胜。则候选人A将得到2+2=4张选举人票,而候选人B将得到他获胜的那个众议员选区的选举人票。
美国总统选举实际上是间接选举,但是由全民普选方式举行。
产生方式是由选举人票(选举人由直选产生)所决定——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两个州按普选票得票再依照国会选区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 (winner-take-all) ”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
也就是说,选民的票数只能以选举人票为代表,再由选举人票的多寡而决定何人当选。但这亦会出现普选票较多,却得不到多数选举人票的情况。此情况在总统选举里于1824年、1876年、1888年、2000及2016年曾出现过。
特别是2000年是美国总统选举结果较为争议的一次,选举结果需要三十六天才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定夺。在2016年,川普当选总统时,也出现普选票较少但是赢到多数选举人票的情况。
此外,美国的两大政党,民主党及共和党在总统提名上均实行间接选举,两党的选民在所属州分举行的初选或党团会议投票选出党代表,党代表再依照初选及党团会议结果投票给候选人,经全国党代表大会举行确认总统候选人。
各州按人口、议员代表比例有一定数目的党代表,如人口最多及议员数目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在两党皆拥有最多的党代表票。
扩展资料:
计票方法
现时选举人票为538(对应于100名参议员、435名众议员及哥伦比亚特区3票),而总统候选人需要得到最少270张选举人票方可当选。
如果候选人没能在选举人团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的选票,将会由国会进行权变选举选出当选者,总统的权变选举由美国众议院投票决定,而副总统的权变选举由美国参议院投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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