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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3-23 01:29:57

民办学校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民办学校对外提供担保是有效。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和非民办学校是从办学主体上来区分的。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

1、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

2、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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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的情况下,还需要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来进一步认定合同的效力。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需要满足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公司作为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因此,法人在有效存续期间,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是否是法人真实意思主要以是否符合公司法16条判断标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属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有权代表公司法人机关,因此,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但是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的情况下,还需要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来进一步认定合同的效力。
关于相对人善意的证明责任,须进一步区分法定限制的场合与意定限制的场合。若根本不存在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属于违反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定限制;若在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相关决议,但决议程序、表决方式、表决权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内部约定的情况下,属于违反对法定代表人的意定限制。违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对于相对人善意的证明责任是存在差别的。对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其法律规定推定为社会公众知晓,社会公众不得以不知晓该规定或不认同该规定进行抗辩,相对人的善意需要自己证明;对于意定限制的场合,公司章程或权力机关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外部相对人很难知晓,因此相对人的善意是被依法推定的,若以此约束交易相对方,对于交易相对方的核查义务过于严苛,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因此,民法总则以及现行的民法典总则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意定限制的约束力都进行了限缩规定,即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在相对人已经初步证明审查了公司相关决议的情况下,需要公司一方举证相对人明知公司章程或决议机关存在对担保合同签订存在限制或应当知道该限制。
关于相对人善意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将相对人善意的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规定的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形式审查提高到合理审查的标准,同时删除了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民法典对于相对人的审查标准进行了一定的提高,不仅要审查是否存在相关决议,还应当在外部可获取到的信息中尽可能对决议信息进行查证核实,达到合理审查的标准。
关于相对人善意的证明方式,民法典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主要在于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的情势复杂多变,法律只能对相对人善意的证明方式进行原则性规定,在具体与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相对人需要尽可能采取一切审慎合理审查的可行措施。个案中辅助判定的情形,不仅包括特定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交易性质、金额、重要性,而且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惯常做法、关于某种交易的特别习惯或交易行规等,比如,对于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否排除了所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表决权,相关决议上股东的名称与工商信息上登记的名称是否匹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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