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领导班子换届进行。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集体酝酿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并向党委领导汇报,研究提出考察对象人选;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考察组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反馈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对象人选,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考察组反馈的情况,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正式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人选,在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任命乡镇副书记的程序:县委组织部考察提名,乡镇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备案,提交县委会批准任命。
根据党的干部管理条例,乡镇干部任免的五大程序步骤:
(1)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2)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考察觉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征求有关领导的意见。
(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任免建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4)须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5)按照有关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有关干部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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