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田:根据效率原则,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主要方式承包经营,经营农地为社区总面积的三分之二,责任田要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土地承包费、承担国家粮食定购任务。
自留地: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有区别,区别如下:
1、自留地是村集体直接给予村民用于使用的土地,不用签订承包合同,该地块不属于耕地范围。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
2、自留地、自留山和 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 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 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 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 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 。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 护,不得随意侵占。
1、自留山
自留山是按政策规定和农户经营能力,将荒山划给各农户的一种经营方式。山权归国家或集体,林权归农户个人,贯彻谁造谁有、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的政策。划分自留山以村 (组) 现有农户和每户人口及荒山的多少为标准。
农户在自留山上有栽植树木、抚育改造和开展林副产品生产等经营自主权。自留山上的林木所生产的木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完全归农户支配,可以自用,也可以按政策规定出售。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
2、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
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济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大限额,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自留地的使用者对自留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自留地上建房、葬坟、挖坑和取土。在遇国家征用和集体调整时有义务服从。
3、自留畜
自留畜是指农牧民在入社时,按政策规定所留下的为解决家庭生活所需要的那部分牲畜。现阶段自留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是农村牧区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自留畜的数量,在入社初期一般按照每户人口和当地牲畜的多少确定。
自留畜主要是解决农牧民家庭对部分肉食、奶食、皮毛等的需要和供个人乘用或役用。现在的自留畜除原来繁殖的牲畜外,还来源于社员包养老弱牲畜的分成、社员个人购入的牲畜、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奖励的牲畜等。有些饲养专业户的自留畜已经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饲养业。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自留山
——自留地
——自留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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