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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自由指的是什么

时间: 2023-03-23 08:42:14

第五自由指的是什么

第五自由,指的是免于愚昧无知的自由。二战后期,美国总统罗斯福,针对灭绝人性的法西斯主义,提出四大自由的口号,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我国的平民教育家晏阳初对此作了补充,他说:我们不能只拥有四大自由,还有第五自由,比较其他四项都显得伟大,没有它,我们就没有四大自由,这就是免于愚昧无知的自由。

怎样的生活才算财务自由

我身边的好多人,都喜欢信誓旦旦地跟我说,我如果活到35岁的时候赚到500万,我就不在干活了。很多人都认为,这种目标就是所谓的财务自由。

然而事实上真的是这样的吗?我觉得这样的想法实在是过于幼稚,过于小白,毫无一个成年人应有的建树。

他们在现在的状态——一个还踩在土地上的时候的状态——去仰望那些已经财务自由的人,那些站在高山上的身影。然而当他们真正爬到那个高山上的时候,他们会发现,自己和当年完全不是一个人,也不能用当年的那个想法来看待现在的自己了。

说得残酷一点,如果一个人真的认为自己35岁挣到500万,就可以财务自由,那么当他真的挣到这500万的时候,他就会发现,即便自己辞了职,什么事情都不干,他仍然是一个空虚的毫无追求的生活,毫无希望和理想的人。

因为这个时候即便他没有了生活的压力,但是他仍然不知道,生活到底是什么。金钱上的压力没有了,但是生活也没有了其他的动力,有了这500万,他要去做什么呢?难道就是每天躺在家里吃吃喝喝,玩游戏,什么都不干,什么人也不见不认识,不见面?忘记家门外的一切,不接受新鲜的事物吗?

当你这样去思考的时候,你就会发现,什么35岁赚到500万,从此以后再也不工作完成财务自由,简直就是一个扯淡的事情。

真正的财务自由应该是,你所有的时间都是自己的,你不会需要去因为挣钱,而把你的时间用来做你不喜欢做的事情。

也就是说,在那个时候,你可以每天都干自己想干的事情,而这个事情可能本身就会带来无数的金钱,也可能这个事情跟金钱无关,但是你是你的资金资仍然不需要你控制地不断不断膨胀。

这就如同很多现在的网络作者,他们出版的作品,随便去一个电视剧的拍片,就是几百万稿酬,然而那个时候他们只是自己每天写作就可以获得很多的稿酬。

这样的人才是生活在财务自由的境界中的,和那些天天想着我只要挣到500万就已经怎么样怎么样的人,完全不是一个档次的。

不用贩卖自己的时间,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其实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努力工作,努力找一份自己爱的工作,努力活自己愿意活的生活,自然而然就会向财务自由迈进,一步又一步,不要一下子就想着给自己设定一个目标,即便你挣了一个亿,又怎么又怎么样呢?那也只不过是人家王健林的一个不起眼的小目标而已。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假的

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煽动民族分裂的;
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国宾下榻处;
重要军事设施;
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家庭教养方式的衡量指标

前两天听了一堂中科院心理所的微课,关于家庭教养方式的,觉得非常好,跟大家分享一下其中关于家庭教养方式衡量指标的部分。下面是微课笔记。

首先介绍一下家庭教养方式的定义,家庭教养方式,在定义上 指父母在抚养、教育儿童中,通常使用的方法和形式,是父母各种教养行为的特征概括,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风格。 在这里需要区别一下教养方式的概念和文献中另一个常见的概念叫教养行为, 教养行为具体而短暂 ,比如说打孩子就属于一种教养行为;而 教养方式比较稳定,持续时间长, 如果我只是偶尔打孩子,只能说我偶有粗暴的教养行为,不能说我教养方式粗暴。只有当我经常打骂孩子的时候,才能说我的教养方式粗暴。
要用科学的手段研究家庭教养方式,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用什么指标来衡量家庭教养方式?评价任何一个事物的好坏优劣都得有指标,比如咱们都知道米其林餐厅,米其林餐厅的评定要从很多方面,像视频的品质,餐厅的装潢,餐桌的摆设,餐具,上菜的顺序,酒窖的大小,藏酒的品质等多个方面来评定。那么,该用哪些指标去评定家庭教养方式呢?其实对于这一点,我们这些研究人员一开始都是蒙的。最早的理论方面的探讨,还是要追述到弗洛伊德,也就是咱们大家都熟知的那个弗洛伊德。

弗洛伊德通过观察发现,父亲和母亲在教养中的作用是不同的,父亲负责创建规则和纪律,而母亲负责提供爱与温暖。这样看来,西方的父母和咱们中国的父母,在教育理念上是有相似之处的。就是主张严父慈母。后来的学者又根据弗洛伊德的提法,提出勒教养方式中两个重要的维度: 温暖和控制 。再后来,在更多学者的努力下,又提出了很多个指标,用以衡量家庭教养方式。

接下来,我们会介绍六个主要的指标:

第一个指标是 反应性 。在定义上反应性指父母是否能够与孩子进行迅速而适宜的互动。以常见的生活场景为例,假如说当婴儿啼哭的时候。如果她的家长能够立刻注意到,而且过去,检查一下婴儿有什么需要。是饿啦、渴啦、还是尿啦?然后及时处理,这个就属于高反应性。如果家长不能这样做就属于是低反应性的。除了物质上的需求以外,是否能够对孩子情感方面的需求给出及时而恰当的反应也包含在反应性的范畴里,在这个指标上,研究结果比较一致,都是 显示反应性高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
在反应性这个指标上。曾经出现过很不负责任的流行的观点和养育方法影响一代人的心理健康的恶劣社会现象。不过好在这个现象是出现在西方国家,不是出现在我们国家,在行为主义流派的影响下,美国就曾经一度很流行一种方法叫哭声免疫法,是训练婴儿独自睡觉的一种方法,可能有的人在网上看到过这个,有一些中国的网文极力推荐这种方法,标题上还起名儿叫:德国妈妈和美国妈妈的带娃绝招,这些绝招表面上看起来还真挺科学的。那小婴儿不是睡觉的时候闹着要抱就不睡觉,妈妈就不抱就让他哭,但也不是说很决绝的就走掉。

哭声免疫法, 建议家长遵循行为训练的方法逐渐推迟抱起婴儿的时间 ,直到有一天孩子绝望了,不再要求抱了就自己睡了。这种方法在训练孩子独自睡觉方面效果其实挺不错的。但是做家长的必须得狠下心来,降低自己的反应性。但是据说在美国那一代婴儿当中,很多人成年之后都换成了心理障碍,这个其实就跟小的时候妈妈用哭声免疫法训练他们睡觉有关。其机制就是家长的低反应性这种不良的教养方式导致婴儿缺乏安全感,在当代的心理学研究中,我们是怎么看这反应性的呢?一般都是在行为观察室里观察,记录这个婴儿与家长的互动,然后通过行为分析的方法来评分。

这是对于小婴儿, 对于更大的一些儿童和青少年我们就可以直接用问卷法了 。仅孩子本人或者是父母回答一些问题,来测量家庭教养中家长的反应性水平。研究表明,父母低反应性和孩子的安全感缺失有关,而安全感缺失会导致多种心理问题。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个指标,是 要求性 ,是指父母是否对孩子的行为设立规则和纪律,并且要求孩子遵循这些规则和纪律。要求性跟反应性不一样, 反应性越高越好,但要求性不是说越高越好, 但是要求性太低了也不行,在后面当我们讲到四类家庭教养方式的时候,我会更加深入地谈这个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与家庭之间在设立规则,也就是家规方面差别是很大的。有的家管得很细,比如什么时候起床,什么时候睡觉,吃饭穿衣呀、打招呼呀,凡事都有规矩。有的家庭管得很粗糙,只在少数几件事情上立规矩。管的细和管得粗哪个好呢?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呢?说实话,还真没有研究去探讨这些。除了遵纪守法和一些特别基本的人人都应该遵守的以外,家长在立家规的内容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这个是您自己道德观、价值观的体现,我们科学工作者基本上是管不着这些的。

家与家之间,除了在这个家规的内容方面有差别。在管孩子的松和严方面也有区别,几乎每个家庭都会为孩子立规矩。但是,不是每个家庭都能够很好地监督孩子去遵守这些规矩和纪律。很多家长的烦恼在于规矩立了,也愿意监督孩子去遵守,但是孩子就不配合。比如说,我们平时在被咨询的时候,听到比较多的问题就是做作业,这是很多家长特别烦的一件事儿。我个人的观点是,从孩子很小的时候就要立规则,但是规则不要一次提太多。太多了孩子会无所适从,就怎么做都不对。但是一旦立了规则,就必须得遵守。也就是说,既要做到有法可依,也要做到有法必依。现在小朋友脑子非常狡猾,一旦被他发现你是纸老虎,不遵守你这规矩也没啥恶果,那他以后就会把你的话当耳旁风。

大家想想你生活当中是不是有见过这样的家长?特别是奶奶或者是姥姥,一边数落了孩子说跟你说过多少遍啦,你怎么就记不住呢,这熊孩子真胆大。可是那孩子该干嘛干嘛,根本就不理会。这样的家规,您就是重复一万遍也白搭,形同虚设,孩子根本就不理。

在这里给大家推荐一本书,是一位留美博士写的叫 《规矩和爱》 。谈家规这个问题这本书谈的不错,那我们这里就不多聊了。

接下来我们介绍第三个指标: 关怀和温暖 ,指父母是否关心体贴孩子,向孩子提供情感上的支持。这个维度比较容易理解,研究结果也相当的一致,就是 关怀和温暖水平越高越好,高有利于孩子的发展。 在具体的操作建议上,包括这样一些行为,比如说,对孩子嘘寒问暖,孩子你冷不冷啊,饿不饿呀,照顾孩子、陪伴孩子、跟他聊天儿、跟他玩儿,还时不时的给她一个爱的抱抱。

对于有些家长给予孩子关怀和温暖,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不需要付出什么特别的努力。但是对于另外一些家长就显得比较困难了,比如说,有一些母亲自己患有抑郁症,整天以泪洗面,对什么事都提不起兴趣,更不要说什么照顾孩子,给孩子爱的抱抱,魔法、亲亲之类的,这种家长对孩子的反应性也差,就是我们刚才讲的第一个指标,这个反应性是家长被动的呼应孩子;而且关怀与温暖是家长主动的去给与。对于患有这类抑郁症的母亲,她既不能被动响应孩子的需求,也不能主动的给予孩子关怀和温暖,我们对这类母亲有一类俗称,叫做冰箱妈妈,遇到这种情况,其实妈妈本身也是很可怜的。就需要其他的家庭成员,不仅对孩子,对这个母亲也付出很多的爱与关怀。而且要替代这位母亲给与孩子必要的关怀和温暖。

第四个指标 粗暴 ,指父母是否采用粗暴的方式对待孩子。举一些我们在研究当中,量表里面的问题来帮助大家理解什么是粗暴地对待孩子。比如说用手打孩子,用脚踢孩子,用棍子打孩子,用皮带抽孩子,用板凳等家具或藤条打孩子。

俗话说,棍棒底下出孝子,那翻译成当代心理学的语言就是粗暴家庭教养方式预测指向父母的亲社会行为。看这么一会儿功夫,我就又建立了一个研究假设。那由于西方文化并不像我们国家的文化那样强调孝。所以说西方的研究者,他们不会去专门研究孩子长大以后,对父母好不好。而是去看孩子整体的反社会行为水平和亲社会行为水平。

这方面的研究也是相当一致的, 粗暴的家庭教育方式提高孩子的反社会行为水平,也就是孩子越打越皮,越打越淘 。打,这种管教方式实在是害处太多。现在咱们国家也不去提倡打了,尤其是不允许老师体罚孩子。实际上,还是有好多家长是有打孩子的行为,那有的时候是真管不了,气的只能打。有的时候是家长控制不好自己的脾气,也是一生气就打孩子。

偷偷告诉大家,其实在我们心理学家的队伍当中,也有人打孩子。那孩子是不是完全不能打呢?也不是。但是能不打就尽量不打; 要打呢,也得讲究一些方式方法 。

在孩子小的时候打或许是能解决问题的,但是等到孩子长大了以后怎么办?经常听到家长抱怨说,哎哟,现在我长那么大,我们俩都打不了他了,两个人一起按都按不住啦;还有的中学生家长介绍经验说,你就使劲掐他大腿内侧特别疼,我个人想他们这些方法应该都不太奏效。所以说,家长一定要在打不动孩子之前,就要摸索出一套能够跟孩子有效沟通的好方法,说到这种粗暴的教养方式。

还有一种比打更隐蔽,但是危害性十足,造成的心理阴影呢。它不是这个肢体的暴力,而是语言的暴力,包括谩骂,侮辱等等,就是对孩子的人格进行侮辱,对他的能力进行贬低,这些都是非常要不得的。

第五个指标叫做 一致性 ,指父亲和母亲以及其他的照料者的教养方式是否一致,其实一致性包含两个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同意家长是否能做到前后一致, 典型的在量表里面测量一致性的问题,包括这样的,你妈妈会不会有时候管你有时候又不管你。一致性差的家长管孩子看心情,心情好的时候,孩子做什么都行,想吃糖吃吧,想看电视看吧;心情不好的时候,孩子做什么都错,规矩全来了。大家想一想,这样一来孩子还能管好吗?孩子甚至都不知道家里到底有哪些规矩,而这些规矩家长是不是认真的?

一致性的第二个含义, 指不同家长之间是不是一致 。这一点在中国这种社会文化下很难实现。据我所知,像中国这样爷爷奶奶辈深度参与育儿实践的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很少见。老人带娃,其实说实话有很多优势,我本人就是这种文化传统的受益者。但是老人带娃确实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教养方式不一致,在生活当中不乏这样的例子,就拿我们小区一家人说事儿吧,这家的姥姥帮着带娃,特别干净,特别能干,把外孙照顾的很好,但是在家里他说了算,尤其在带娃这件事儿上他必须说了算。

有一年夏天,刚下过雨,孩子爸爸就带着孩子在小区里踩水玩儿。小孩儿不特别喜欢踩水嘛,把姥姥给气的,不仅批评了孩子,还连带着把孩子他爸也教育了一顿,这个只是他们家很多生活事件里的一件小事儿。他们家在很多事情上大事小事上都存在分歧,毕竟两代人观念不一样,生活习惯也不一样,有分歧是很正常的。然而,很多家庭就因为这种教养观念和教养行为上的差异就产生了矛盾,甚至吵架,更严重还有发展成为武斗。关于一致性方面的研究。研究结果一致的揭示了不一致教养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尤其是特别不利于培养孩子的好习惯。

不只是两代人,夫妻二人在教养方式和教养观念上不一致的情况也相当常见,经常是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立了个规矩,但是另一方带着孩子偷偷破坏规矩,甚至公然反抗这条规矩。因此, 建议在一个家里的大人们,首先要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至少说在大的原则方面和绝大多数的家规上面要达成一致。 如果说由于观念上的巨大差异,实在没法达成一致,那双方就应该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注意一下人际关系的边界。其实在我们家,我们家孩子的奶奶我就很满意,属于非常通情达理的。一般来说,我如果说什么她就算不赞成,她也不会当着孩子的面反对我们。

第六个也就是最后一个衡量教养方式的指标, 是讲道理 ,指家长能够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对待孩子并向孩子解释管教背后的原因,关于讲道理研究结果也是比较一致的。就是讲道理有利于孩子的发展,除了心理健康以外,讲道理还有助于孩子认知方面的发展。特别是能够促进孩子语言能力的发展。显然,这是因为大人在跟孩子讲道理的过程当中,说了大量的话,让孩子接收到了更多的语言输入。如果家长你能用英语讲道理的话,还能提高孩子的英语水平呢,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家长都认可这样的研究结果。那有一些家长就是觉得讲道理不好,作用不大。

在网上经常能看到一些网本批判讲道理这种教养方式。我就看到有文章的题目是这样的,越是喜欢讲道理的家长,孩子越不听话。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这样的例子。就是家长讲了一大堆,孩子就是不听。难道说是研究结果错了吗?其实并不是的。科学研究在考察某一个因素作用的时候会把其他的因素控制住,但是现实生活中各种因素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很复杂,网文说的那种喜欢讲道理的家长,通常是只讲道理而不懂得采用其它手段管孩子的家长。那如果只讲道理,而且都是一些大而空的道理,像唐僧那样唠里唠叨的,孩子当然是不愿意听了。

在研究当中,考察讲道理的时候,也会把其他的教养方式维度给控制住。也就是说假设其他的维度是在水平相当的时候,这个时候讲道理和不讲道理比哪个好?大家考虑一下这种情况,同样是在粗暴的教育方式下,父母经常打孩子,那么是在打之前和之后给孩子讲点道理好,还是不讲道理好呢?显然还是讲道理好一些,因为孩子知道你不是无缘无故的打他,他就明白了为什么要有这个规矩,不仅是做到了口服,而且做到了心服,以后才有可能自觉自愿的遵守这些规矩。所以说道理还是要讲的,但是一定要配合其他管理孩子的手段。你得会讲,不能搬一些假大空的道理来教训孩子。

我们学习了六种科学研究中常用的衡量家庭教养方式的指标。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会采用一份专门的量表来对这六个维度进行测量。每个指标都对应着量表中的一个维度。 在这六个指标中,反应性、关怀和温暖、讲道理的得分是越高越好,粗暴和不一致得分越低越好,要求性的分数不能低,但是也不能过高。

接下来,我们开始今天第三部分内容的讲解,介绍四种家庭教养方式对儿童青少年的影响。

上一节中介绍的六个指标是以纬度化的观点来看待家庭教养方式。也就是说每一位家长的将风格都可以从这六个方面进行评价,打出六个分数。而接下来要介绍的这个分类法,是将家庭教养方式进行分类,每一位家长只能做到这四种类型之一,纬度法和分类法在当今的心理学研究中都很常用。我们课题组实际上主要采用的是纬度法,说到分类法就要给大家介绍一位女学者叫 戴安娜•鲍姆林德 。

鲍姆林德因家庭教养方面的工作而成名。但其实一开始,她不是做这方面的研究的,她是做儿童工具性能力方面的研究,她做这个研究的时候接触到了大量的家庭,于是她就观察这些家庭,发现这个不同的家庭之间差别很大,家长对待孩子的方式差别也很大,她就大致把这些家庭归为了三类,分别叫做 民主型、专制型和纵容型 。在这个基础上,她提出了自己的教养方式理论。

后来的学者在她提出的这三种类型上,有作了补充和理论上的完善,其中突出的是增加了 忽视型式 。

第五种权力的第四种权力

“第四等级”(Fourth Estate)或“第四种权力”(Fourth Power),是欧美西方社会对于新闻媒体在社会中地位的表述,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之外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其社会职能是“监法”,即对上述三种社会权力进行舆论监督,以保证这三种权力的运作透明,以及社会肌体的健康运行。
就观念缘起而言,无论哪种表述,都与新闻媒体独立自主的社会地位有关。没有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之外的特殊地位,实施“监法”就是一句空话。而新闻媒体获得这种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就是新闻自由的思想。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思想之子。
它表明,自由主义思想在欧洲占据了统治地位。1789年6月27日,法国国民议会成立,决定仿效美国各州的做法,在新宪法正文前附一份公民权利的宣言,并在其中宣布言论出版自由。7月6日,国民议会制宪委员会成立,立即着手审议部分代表提交的各种人权宣言草案。7月14日,法国大革命爆发,国民议会又组成新的制宪委员会,决定加快草案审议工作,对言论自由问题,
其最终表述为:
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
近年来,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及网民群体的扩大,一种有异于“第四种权力”的新的媒介权力形式——“第五种权力”也顺势崛起,迅速成长。所谓“第五种权力”,是指相对于“第四种权力”的依托于各种网络平台的网民舆论权,或网络话语权。目前,在中国,这种权力已在逐步走向成熟,并在媒介独立、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主要作用,补充了“第四种权力”之不足,从而促进了社会进步。或者可以说,就“传统”的新闻传播、舆论监督而言,正在悄然发生着一种“权力转移”的变化。简言之,就是以往传统的新闻媒体才具有的舆论监督的权力,正在向网络舆论或网络话语权悄然转移。如果说“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之子的话,那么“第五种权力”就是信息自由之子,其自由天性是由于其独特的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参与、表达与互动这一媒体特征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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