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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商品可认定为伪劣商品

时间: 2023-03-25 01:31:45

哪些商品可认定为伪劣商品

可认定为伪劣商品的14种商品如下:

1、失效、变质商品;

2、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商品;

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商品;

4、冒充优质或论证和使用伪劣许可证的商品;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商品;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7、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商品;

8、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商品;

9、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商品;

假冒伪劣商品有哪些特点?

假冒伪劣商品的特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1.假冒注册商标的;
2.假冒专利的;
3.盗版自制的;
4.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5.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不符合执行标准的;
7.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8.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9.国家明令淘汰的;
10.过期、失效、变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1.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
3.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4.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5.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6.应当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的主要成分和含量而未标明的;
7.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8.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9.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产品哪些是假冒伪劣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标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6)失效、变质的;(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因此,不符合法律标准的产品就是伪劣产品。“伪”是指假冒他人产品名称、商标、专利、包装标识、形状样式等辨识特征,即产品本身是所谓“假货”的情形,而“劣”可以称为劣质产品。
《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八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二十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哪些行为属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具体的行为表现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可直接认定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1)生产、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2)生产、经销伪造或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商品的;
(3)生产、经销伪造、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的;
(4)生产、经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或产品标准标志、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商品条码标志的商品的;
(5)生产、经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的;
(6)生产、经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7)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经销的商品的;
(8)经销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9)伪造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
(10)其他属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二)视同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下列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明文指出不改正的,即视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1)生产、经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的;
(2)生产、经销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
(3)生产、经销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的;
(4)生产、经销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商品或商品产地的;
(5)生产、经销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而未标明警示说明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
(6)生产、经销未按规定标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的;
(三)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1)非法生产、经销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2)非法生产、经销商品的标牌、铭牌、包装物、说明书。
(3)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提供资金、原辅材料、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或提供银行帐户、发票、合同、证明等方便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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