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原则有:
1、 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统一规划、制度、标准和技术体系,自治区、市、县三级组织实施,推进统一的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
2.资源整合、创新管理。充分利用各级各部门社会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加强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进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实现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3、 确保安全,方便使用。严格落实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强化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措施和管理,做到既确保安全又方便使用。
技术模型控制、适应传统管理工作需求 新一代电子政务系统在得出了业务资源及关系模型和业务资源权限控制模型后,再结合机关单位办公实际,梳理传统管理工作需求,把机关单位的传统管理工作、规章制度通过技术模型的形式固定了。还有像传统的规章制度中对文件传阅控制、处理规定等,新一代电子政务系统就通过查询授权功能在技术上实现。提炼标准模型在创新的业务核心模型基础上,新一代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为了保障业务核心模型的有效实现和规划,再提炼了业务标准模型。统一数据库结构设计 新一代电子政务系统通过数据标准规范,统一了各子系统的数据结构标准,从数据底层实现了标准统一,为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数据整合提供了统一结构基础。统一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分类 新一代电子政务系统通过统一各业务及应用子系统之间的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分类,实现了信息资源支撑的统一,从而为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关联相互交换提供了统一数据基础。业务数据标准化保障了业务模型在数据层次的统一,确保了业务模型数据标准。统一主界面布局与统一应用层次 在业务数据标准统一基础上,为了确保业务核心模型在电子技术实现后的规范和方便应用,新一代电子政务系统又创新实现了系统布局和展示层的标准,还可以为应用层次划分标准,从而方便用户对系统的规范使用。制定设计模型创新了业务核心模型,提炼了业务标准后,新一代电子政务系统针对各种办公业务资源,从业务工作的实际出发,结合实践经验,又创新制定了基于业务核心模型基础上的业务设计模型,业务设计模型的创新又在于归纳可复用各业务功能模块上面。新一代电子政务系统中,业务设计模型的创新在于提炼可复用各业务功能模块。以往的电子政务建设,模块不清晰,系统建设杂乱无章,很多建设工作重复,这不仅仅耗费了大量资金,而且不利于系统的长远发展和推广应用。新一代电子政务系统从建设的实践中,从功能模块层提炼出了可复用的各业务功能模块,以方便系统的继续发展和建设,局部见图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用与服务、安全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向社会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经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第四条 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共享、开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建设、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管理、指导、协调、推进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制定本系统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建设专项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维护或者购买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建设项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家投资补助的,按照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省级电子政务云节点,并统筹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监管,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服务管理体系。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云节点的建设、运行和监管,并将建设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新建电子政务云节点;已经建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步归并整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托省级或者市级电子政务云节点开展部署业务系统、应用管理等活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对政务服务的支撑能力。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等共性应用支撑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务服务提供保障。第三章 政务数据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汇聚和统筹管理。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政务数据总目录,统筹全省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政务数据总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具体要求,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目录更新机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制定电子政务规划时应坚持的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三个方面:
(1)统一规划,加强领导;(2)需求主导,突出重点;(3)统一标准,保障安全。
其它四项原则:
适用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可扩展性原则;安全性原则。
电子政务的基本特征:
(1)政府业务流程的电子化;
(2)政府服务提供的电子化;
(3)政府内外关系的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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