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儒家学说为基础,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的理论,兼采黄老等诸子百家的思想精华,建立起一个具有神学倾向的新儒学思想体系。
内容:
1、为加强中央集权提出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2、为加强军权,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合天人合一的主张。
3、三纲五常,提倡孝道。三纲(君对臣、父对子、夫对妻)、五常(仁、义、礼、 智、信)的道德规范。
4、发挥仁政,轻徭薄赋。
一、宗教性与人文性在汉代,的确是一个宗教勃兴的时代。儒学宗教化、道教出世、佛教传入,都在汉代。这种历史现象不是偶然的。它表明了汉代社会有对宗教的急切需要,且具有产生宗教或引进外来宗教的适宜环境。在这样一种历史环境下,汉代经学家也热衷于构建国家宗教理论。董仲舒提出“《春秋》之道,奉天而法古”(《春秋繁露·玉杯》。以下引用该书只注篇名),“ 天者,百神之大君也。事天不备,虽事百神犹无益也”(《郊语》),这两句话表明了董仲舒思想的宗教性特征。董仲舒还说:“受命之君,天之所大显也。”(《楚庄王》)“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义也。”(《玉杯》)这两句话表明了董仲舒的“君权神授”和“神道设教”观念,一方面抑制地方诸侯势力,以树立天子的权威;另一方面用天来制约天子的权力,使之奉行儒家仁政。在西汉社会历史条件远远没有达到今天的历史水平的情况下,董仲舒借重宗教观念来表达他的政治思想,当是可以理解并值得肯定的。虽然董学的这一宗教性对于后来汉代儒学的谶纬化、宗教化负有一定责任,但又岂能苛责于董仲舒一人呢!何况,在董仲舒思想中还包含有更为值得重视的人文性内容。在《天人三策·第一策》中,董仲舒首先批评指出,“今汉继秦之后,如朽木、粪墙矣,虽欲善治之,亡可奈何。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如以汤止沸,抱薪救火,愈甚亡益也。”正是在这样一个“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的社会背景下,董仲舒向西汉统治者提出了著名的“更化”论。就其本质来说,这种“更化”论是基于秦政暴亡的历史教训,而提出的一种文化主张,即要求政治必须建立在文化基础之上。所以在《第二策》中,董仲舒就提出了兴太学以养贤士的建议:“ 夫不素养士而欲求贤,譬犹不琢玉而求文采也。故养士之大者,莫大乎太学;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正是基于这一“教化”考虑,董仲舒终于在《第三策》提出了统一于“六艺之科,孔子之术”的思想主张。这对于秦皇用法、汉初无为而言,无疑是政治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方面的一种巨变。且不说如何评价这种巨变,就这些建议、主张中所包含、所浸透的深刻的人文内涵而言,可以说在《天人三策》中,人文精神是一以贯之的。这一点,如果与今天哪些漠视人文学科和人文修养的人相比,可谓是天壤之别!二、政治性与批判性董仲舒思想的政治性色彩是很鲜明的。他论《春秋》十指,其中重要的一指即是“强干弱枝,大本小末”(《十指》)。这与他所谓“屈民而伸君”的政治目的是一致的。学界论述董仲舒思想的政治性时,往往侧重于它对现实政权的维护和巩固,也即它的建设性和服务性,并且对这一点批判有余而肯定不足。其实,正如周桂钿先生所说,为统治者服务未必就是罪过,这主要决定于统治者的性质。武帝时西汉王朝正处于上升时期,有一定进步性。在经过长期动乱后建立起来的王权是社会秩序的代表,是社会安定的保障。维护这种王权,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有利于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参见周桂钿《秦汉思想史》,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203页)另外,在阐述董仲舒政治思想的建设性一面时,不应忽略它的批判性。实际上,批判方面也是董仲舒政治思想所固有的,也是其中重要内容。“夫天亦有所分予, 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末,是亦常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夫已受大,又取小,天不能足,而况人乎!此民之所以嚣嚣苦不足也。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以迫蹴民,民日削月俊,侵以大穷。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天人三策·第三策》)“故王者爱及四夷,霸者爱及诸侯,安者爱及封内,危者爱及旁侧,亡者爱及独身。独身者,虽立天子诸侯之位,一夫之人耳,无臣民之用矣。如此者莫之亡而自亡也。”(《仁义法》)由上可见,董仲舒竟把批判的锋芒指向统治阶层,乃至君主!这是应当肯定的。那么,董仲舒这种批判精神是从哪里来的呢?他说:“且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故夏无道而殷伐之,殷无道而周伐之,周无道而秦伐之,秦无道而汉伐之,有道伐无道,此天理也,所从来久矣。”(《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这表明,董仲舒的批判精神源于三代以来的“天民合一”论和“有道伐无道”说。董仲舒认为这是“天理”,自然就有其超越时空的普遍意义了。三、荒谬性与科学性“天人相副”是董仲舒天人关系论的一个主要内容,而其主要论证方法就在于所谓“于其可数也,副数;不可数者,副类。皆当同而副天,一也”(《人副天数》)。这里面确实包含有荒谬性的东西,学界对此已多所批评,兹不赘述。需要着重说明的是,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也有一些科学性、哲理性的成分。“今平地注水,去燥就湿;均薪施火,去湿就燥。百物去其所与异,而从其所与同。故气同则会,声比则应,其验激然也。试调琴瑟而错之,鼓其宫,则他宫应之;鼓其商,而他商应之。五音比而自鸣,非有神,其数然也。”(《同类相动》)“天有阴阳,人亦有阴阳。天地之阴气起,而人之阴气应之而起;人之阴气起,而天地之阴气亦宜应之而起,其道一也。明于此者,欲致雨,则动阴以起阴;欲止雨,则动阳以起阳。故致雨非神也,而疑于神者,其理微妙也。”(《同类相动》)“故琴瑟报弹其宫,他宫自鸣而应之,此物之以类动也。其动以声而无形,人不见其动之形,则谓之自鸣也。又相动无形,则谓之自然,其实非自然也,有使之然者矣。物固有实使之,其使之无形。”(《同类相动》)在上面三段话中,第一段讨论的纯是物理现象之间的自然感应,故谓“非有神,其数然也”;第二段谈的则是天人感应,但其中介(即“气”)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而且,董仲舒是用阴阳之道来说明这种感应的道理,尽管不无神秘性,但本质上仍是一种“理”而“非神也”;第三段话原本也不难理解,说的也是一种物理现象之间的自然感应。但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一种误解,即把它理解为一种神学目的论,亦即所谓“或使”说。这是一种断章取义的做法。实际上,董仲舒的本意是指上述物理现象之间的自然感应,都是有其内在原因或条件的,而非无缘无故、自然而然的。但一般人认识不到这一点,就误认为是自然而然,不需要任何条件的。所谓“无形”的“使之然者”是指什么呢?其实就是指自然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这就是物理感应的本质所在,也即董仲舒一再强调指出的——“理”而“非神也”。 在宗教气氛颇为浓厚的秦汉时代,董仲舒能够反复申明事物之间的一些看似神秘的现象,本质上是由“理”所支配而非“神”所导致,可以说,体现了一种很可贵的人文理性精神。另外,从思维方式角度而言,董仲舒的阴阳五行论、天人感应论也与秦汉时期自然科学的思维特点(如实证思维和系统思维)有着密切关系。从《春秋繁露》一书还可看到,董仲舒还吸收了当时的医学、养生等科学思想。凡此种种,都可以表明董仲舒思想中的科学性。四、融合性与创造性学界一般认为,董仲舒的思想学说是以儒家为主,同时批判吸收先秦、秦汉以来其余诸家思想而构成的汉代新儒学。这一粗略的定义就很能说明董学的融合性与创造性,故不必赘述。这里有必要对所谓“糅合说”作一简要评析。关于董仲舒思想体系,不少论者这样评说,这个体系是以儒为主,同时又糅合了其余诸家思想而形成的。这里所谓“糅合”,意味着董仲舒对先秦诸家思想的吸收是生吞活剥的,吸收后又未能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思想体系。这样的评说是不恰当的。事实上,既然学界已肯定董仲舒思想代表了汉代的新儒学,“董仲舒新儒学”已成为一个表征董仲舒思想特征的通用名词,这就表明了董仲舒对先秦各家思想的批判吸收是成功的,创造性地把诸家思想融为一体。这个“体”就是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体系,简言之,即“董仲舒新儒学”。若进一步考究,所谓“糅合说”,在潜意识中还反映了一个存在问题,即以先秦孔孟儒学作为评判儒学之真伪的标准。实质上,这是一种以静止的眼光来看问题的方法,是不足取的。从儒学发展史的角度讲,董仲舒的汉代新儒学是对先秦儒学的一种发展。这种发展就表现在:我们可以说,董仲舒批判吸收了法家思想,从而成为“董仲舒新儒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不能说,董仲舒“糅合”了法家思想。因为,所谓“糅合”,意味着所吸收的法家思想仍然是外在于董仲舒思想体系的,就是不承认“董仲舒新儒学”已经内在地包涵了法家这一思想(当然已不再是先秦法家思想的原貌),就是固执于先秦儒学的标准来评判、取舍“董仲舒新儒学”, 这就是以一种静止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同理,对于董仲舒批判吸收其余诸家思想也是如此。所以,应当充分肯董仲舒对先秦儒学所作的综合创新的努力。从本质上讲,董学就是先秦儒学的汉代现代化。
相对于先秦儒学而言,董仲舒的思想体系有一个突出特征,就是以阴阳五行说、天人合一论为基础的表述框架,而以天人感应论为基本的宗教神学内涵.在早期儒家那里,系统的宇宙模式理论是不具备的,这使得儒家道德学说与礼乐制度的合理性缺少自然法则的支持.正是通过有意识地吸收道家解释自然与历史的宇宙法则,来建立儒学形而上的支持系统,董仲舒为儒家学说构建了完善的理论框架.
1、董仲舒对道家宇宙法则的承继
道家常籍天道以论治道,认为天道与人道、政道之间存在着类通的轨则和道理.《经法·道法》曰:“天地有恒常,万民有恒事,贵贱有恒立(位),畜臣有恒道,使民有恒度.”进而主张让治道完全配合天道,《四度》曰:人君施政当“因天之生也以养生,……因天之杀也以伐死”,“动静参于天地”.承继这些观念,董仲舒主张圣主顺天行道.《汉书·董仲舒传》记贤良对策时提到“圣人法天而立道”.《春秋繁露》更一再强调“惟人道可以参天”,“圣人视天而行”,“圣人副天之所为以为政”.
在董仲舒看来,天“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阴阳终始》),王者为政也必须与阴阳、四时、五行相配.《春秋繁露·天地阴阳》曰:“为人主者予夺生杀各当其义若四时,列官置吏必以其能若五行,好仁恶吏、仁德远刑若阴阳,此之谓能配天.天者其道长万物,而王者长人.人主之大,天地之参也;好恶之分,阴阳之理也;喜怒之发,寒暑之比也;官职之事,五行之义也……王者参天也.”自然界中阴阳的运用为君主处理人类社会中的阴阳事物提供了终极标准.《基义》曰:“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五行与四时相配,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不同季节特性也为某一形式的统治提供了自然的类似物.《王道通三》曰:“明王正喜以当春,正怒以当秋,正乐以当夏,正哀以当冬,上下法此,以取天之道.春气爱,秋气严,夏气乐,冬气哀.爱气以生物,严气以成功,乐气以养生,哀气以丧终,天之志也.”这一理论基本上承自道家.道家曾经把天地间一切对等的现象与事物作了二分的归纳,而系之以阴、阳,并认为天属阳、地属阴,一切属阳的事物都该法天道,一切属阴的事物都该法地道.《称》曰:“天阳地阴,春阳秋阴,夏阳冬阴,昼阳夜阴.大国阳,小国阴;重国阳,轻国阴;有事阳而无事阴;信(伸)者阳而屈者阴;长阳少[阴];贵[阳]贱阴;达阳穷阴;取(娶)妇姓(生)子阳.有丧阴;制人者阳,制于人者阴;客阳主人阴;师阳役阴;言阳黑(默)阴;予阳受阴.诸阳者法天,…··诸阴者法地.”
天人感应也是董仲舒儒学的基本理论架构,这一理论是建立在同类相动与天人相类之上的.《春秋繁露·同类相动》曰:“气同则会,声比则应,其验皦然也.试调琴瑟而错之,鼓其宫则他官应之,鼓其商而他商应之,五音比而自鸣,非有神,其数然也.美事召美类,恶事召恶类,类之相应而起也.”《人副天数》曰:“唯人独能偶天地,人有三百六十节,偶天之数也.形体骨肉,偶地之厚也.上有耳目聪明,日月之象也.体有空窍理脉,川谷之象也.心有哀乐喜怒,神气之类也.……天以终岁之数,成人之身,故小节三百六十六,副日数也.大节十二分,副月数也.内有五脏,副五行数也.外有四肢,副四时数也.乍视乍瞑,副昼夜也.乍刚乍柔,副冬夏也.乍乐乍哀,副阴阳也.”因为同类可以相动,而天与人又属同类,天人便自然相应了.故《同类相动》曰:“天有阴阳,人亦有阴阳;天地之阴气起,而人之阴气应之而起;人之阴气起,天地之阴气亦宜应之而起,其道一也.”《五行相生》曰:“帝王之将兴也,其美祥亦先见;其将亡也,妖孽亦先见.物故以类相召也.”天人感应过去多认为来自邹衍,但目前能见到的比较可靠的材料中,我们看不到任何有关邹衍谈论天人感应的痕迹,倒是道家著作中不乏相关论述.《淮南子·览冥训》“今夫调瑟者,叩宫官应,弹角角动,此同声相和者也”,这是讲的同类相动.《天文训》“孔窍肢体,皆通于天.天有九重,人亦有九窍.天有四时以制十二月,人亦有四肢以使十二节.天有十二月以制三百六十日,人亦有十二肢以使三百六十节”,这是讲的天人同类.《泰族训》“天之与人,有以相通也.故国危亡而天文变,世惑乱而虹霓见,万物有以相连,精祲有以相荡也”,这是讲的天人感应.
2、董仲舒对道家宇宙法则的推衍
董仲舒阴阳五行、天人感应的理论,基本上承自道家.但为了适应自己的需要,他也对之进行了创造性的改造与推衍,以与儒家的文化价值理路贯通.
道家崇尚阴阳和谐,《老子》曰:“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其阴阳概念只是对自然界抑或人类社会中矛盾现象的概括,并无高下之分.
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是建立在先秦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的.又结合先秦的法家.道家思想发展成为适合封建统治的新儒学。
他的思想与先秦儒家思想是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要说不同,主要是他创立了“天人感应”说。
董仲舒的道德教育思想源于其神学化的儒学。董仲舒从"天意在任德教而不用刑罚"的观点 出发,十分重视道德教化,他把道德教化视为防奸止邪的堤坝。所谓道德教化就是在全社会 进行儒家伦理教育。儒家伦理道德的核心就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种人际关 系,即"五伦"。处理"五伦"关系的道德信条应该是仁、义、礼、智、信,即"五常"。 在 "五伦"之中,董仲舒最重视君臣、父子、夫妇这三伦,他以"天意"在"尊阳抑阴"为理 论根据将这三者之间的等级关系、主从关系绝对化了,这就是所谓的"王道三纲":"君为 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王道三纲"发展至后世,就是中国封建社?quot;纲常名教" 的伦理学基础,"三纲"与"五常"合称,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
“三纲五常”被董仲舒论证为“天意”安排的永恒不变的信条,他说“道之大原出于天, 天不变道亦不变”。在这里,他所说的“道”就是指“三纲五常”的道德信条,这些道德是 做为“百神之君”的“天”安排给人世间的,只要是“天意”不变,它就永远不能改变,董仲舒的思想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权、君权、神权、父权、夫权、族权的统治提供了理论依据 ,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那样,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给中国古代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所以鲁迅先生说“封建礼教吃人”。
关于实施道德教育的原则与方法,董仲舒提出如下几条:
1.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董仲舒认为:“"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由于“义”具有“养心”的重要作用,“利”只是“养体”是为了满足生理之欲望,因此,董仲舒在先秦“养心莫过于寡欲”和“重义轻利”思想的影响下,提出处理义利关系,或者说是修身养德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主张培养人为国家为集体的利益而献身的精神。这种道德修养原则从统治者来说,应该起“正身”以“修人”的作用,而对广大劳苦民众来讲却是愚忠、禁欲的毒害,他让人“虽贫能自安”,逆来顺受,丧失反抗的精神和意志。
2.躬身厚而薄责于人
董仲舒继承了孔子以来克己内省的德育思想,提倡在处理人我关系的时候,尤其是当个人与他人之间发生矛盾、摩擦的时候,应该“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他说:“仁者,人也;义者 ,我也”;“以仁安人,以义治我”。意思是说,在处理人我关系的时候,应该用仁爱的精神对待他人,具体表现则为“求诸人谓之薄”,对待别人要“多摘花,少摘刺”,以宽容为怀;要用义的尺度约束自己,具体表现为“求诸己谓之厚”,多做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
董仲舒所提倡的这种修养原则与方法,如果我们剔除其麻痹人民反抗、斗争意识的封建遗毒余素,做为今天处理同事之间、朋友之间、同学之间关系的一种准则仍是可取的。
3.积少至巨,以微致显
董仲舒继承了荀子注重注错积靡的思想,主张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在个人道德修养的实践中应该注意点点滴滴的积累,“不以善小而不为”。他认为良好的道 德品质是靠平时一点一滴的积累而成,不良的道德品质的形成也是由于对小事不注意而引起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他说:众少成多,积少必巨,故圣人莫不以暗致明,以微致显,……故尽小才大,慎微者著。又说:积善在身,犹长日加益而人不知也;积恶在身,犹火之销膏而人不见也。所以道德教育一要防微杜渐,二要积善累德,这是有道理的。
舒所独尊的“儒术”是经过他改造的,不是先秦孔子儒家学说的简单翻版。董仲舒在改造过程中,吸收了其他各家学说、尤其是法家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者的内容作补充,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其特征是以儒为主,礼法并用。汉宣帝曾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精辟地概括了汉代正统法律思想。在德刑关系上,董仲舒主张“德主刑辅”。意思是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怎样看待他对汉代“独尊儒术”政策确立的影响?
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位著名的专制帝王,汉武帝在思想文化界首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政策,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与主导地位,使得专制“大一统”的思想作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成为定型,而作为一种成熟的制度亦同样成为定型;是他完成了专制政治结构的基本工程,所谓“内圣外王”,刚柔相济,人治社会的政治理想第一次因为有了一套完备的仕进制度而得以确立;是他使得大家族的生活方式成为一个社会牢固、安定的势力,并进一步推而广之,最终使之成为整个宗法制国家的基础。
不过,若从另一个角度去看,汉武帝的文治武功固然自有其进步意义,但它对历史的负面影响却也同样不容忽视,像专制“大一统”的思想固然能够增强民族之间的凝聚力,但同时却也将专制集权推向了登峰造极之地步;大家族的生活方式虽然的确成为超稳定社会之基石,但同时也使得人治政治成为两千年不变之定式;至于汉武帝时代连年不断的战争与攻伐,则更是造成了社会动荡、民不聊生之恶劣后果,其间利弊得失,自是一言难尽。
他对“儒学独尊”的确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点体现在:
1.对儒学的发展.
2.向汉武帝进见.
3.对新儒学的宣传与教学。
董仲舒新儒学思想具体的思想主张有:
1、针对中央集权需要,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
2、针对加强君权需要,提出“君权神授”的政治思想和相应的儒家道德观点;
3、针对土地兼并现实,进一步发挥儒家的仁政思想,主张限田、薄敛、省役;
4、针对为人处世标准,提出“三纲五常”,提倡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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